【吉米言法】中华民国前总统马英九目前因“马英九基金会”前高管萧旭岑、王光慈等人被控违反财政纪律,背信侵占等原因身陷风波。萧则反指马因疑似“失智”而“忘记很多事”产生误解,但马英九本人在金溥聪陪同下拍片极力否认失智,随后“马英九基金会”也正式向监察部门提告,使健康与法律问题进一步纠葛在了一起。
这场健康与法律风波,恰好提供了一个契机,让我们透过加拿大法律取经求实,从基金会治理管理的角度,来了解健忘、失智、以及丧失民事自主能力之间的差别。
从马前总统目前的处理手段来看,他还远没有病入膏肓。
加拿大的基金会一般都是在联邦或者省内登记的法人社团,然后申请获批,取得加拿大税务局的慈善资质(即可以开具减税收据),通过合法合规的财务管理,满足消除贫困、促进教育、促进宗教或其他法律上认定属于慈善并让社区受益的活动,来达到其基金会宗旨目标的机构。
所以这些机构在收入开支方面需要每年向加拿大税务局作详细申报(T3010表),在监理和管理方面,又要符合所在司法管辖内的《社团法》或联邦的《加拿大非营利公司法》。
以《卑诗社团法》为例,其第44条3款表示,“如果某人符合下列条件,则该人不具备担任社团理事的资格:(a) 被加拿大或其他任何地方的法院认定为无能力管理其自身事务,除非加拿大或其他任何地方的法院随后另有认定;(a.1) 根据《成人监护法》被签发无行为能力证明的人,除非该证明随后根据该法第37(4)条被撤销。”
这里的关键词是“无能力管理其自身事务”以及“法院认定”。
这并非一个很低的要求,要通过法院认定某人失去了管理其自身事务的能力需要一个很高的门槛。如果一个76岁的老人,仅仅因为健忘或者哪怕是医疗上的失智(Dementia)诊断,都不会在卑诗省让他丧失社团理事的资格。
根据卑诗《成人监护法》第9条,则要求“如果合格的医疗保健提供者认定有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则该成年人无能力管理自己的财务:(a) 该成年人无法理解其财务状况的性质,包括其企业和财产的大致价值以及对受扶养人(如有)的债务; (b) 该成年人无法理解为合理管理其财务状况必须做出的决定或必须采取的行动;(c) 该成年人无法理解就其财务状况做出或不做出特定决定或采取或不采取特定行动的风险和利益;(d) 该成年人无法了解本款所述资讯适用于其本身;( e) 该成年人无法证明其能够执行或指导他人执行第(b)项所述的决定或行动。”
除了以上的成文法,我们再以卑诗高等法院在2011年的Temoin v. Martin 判例为鉴。案件中提到过一份老年精神科医生的报告。该报告认为被告人马丁先生“很可能缺乏管理个人财务和事务的能力”。然而,马丁先生拒绝接受任何进一步的医疗检查,反而提交了一系列律师和财务规划师的宣誓书,这些宣誓书均认为马丁先生完全有能力管理自身事务。
费舍尔(Fisher)法官在判决第56段表示,“鉴于有行为能力的推定原则,未经本人同意,不应强迫任何人接受旨在确定其无行为能力的医学检查,除非法庭已掌握其无行为能力的证据。”
可见病理上从健忘、失智到“无法理解为合理管理其财务状况必须做出的决定或必须采取的行动”或许发展很快,但是要得到“丧失管理自己财务能力”的司法结论并非易事。
透过这个视角来审视马英九在处理其基金会高管背信侵占问题上,马前总统即便有病理上的健康挑战,在他法律意义上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前,他也一样要承担其理事(注:基金会主席也只是理事之一)的监理责任与义务。
萧旭岑说马英九忘了自己曾经对捐赠的默许,暗指马前总统可能失智,其实就是明确指责他渎职。
反而现在,马英九从发现高管背信侵占,及时请第三方介入调查处理,要求高管请辞,公开向检调提告反而更符合马英九一个法律人的思维方式。
你借“失智”病情,试图掩盖真相,混淆视听,颠倒是非,陷我于不义;那我必然切割,置你于车轮之下。
撰文:吉米言 (卑诗公益法律服务社团 Access Pro Bono Society of BC 法律义诊服务总管及资讯官)
图: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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