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米言法】中華民國前總統馬英九目前因「馬英九基金會」前高管蕭旭岑、王光慈等人被控違反財政紀律,背信侵佔等原因身陷風波。蕭則反指馬因疑似「失智」而「忘記很多事」產生誤解,但馬英九本人在金溥聰陪同下拍片極力否認失智,隨後「馬英九基金會」也正式向監察部門提告,使健康與法律問題進一步糾葛在了一起。
這場健康與法律風波,恰好提供了一個契機,讓我們透過加拿大法律取經求實,從基金會治理管理的角度,來了解健忘、失智、以及喪失民事自主能力之間的差別。
從馬前總統目前的處理手段來看,他還遠沒有病入膏肓。
加拿大的基金會一般都是在聯邦或者省內登記的法人社團,然後申請獲批,取得加拿大稅務局的慈善資質(即可以開具減稅收據),通過合法合規的財務管理,滿足消除貧困、促進教育、促進宗教或其他法律上認定屬於慈善並讓社區受益的活動,來達到其基金會宗旨目標的機構。
所以這些機構在收入開支方面需要每年向加拿大稅務局作詳細申報(T3010表),在監理和管理方面,又要符合所在司法管轄內的《社團法》或聯邦的《加拿大非營利公司法》。
以《卑詩社團法》為例,其第44條3款表示,「如果某人符合下列條件,則該人不具備擔任社團理事的資格:(a) 被加拿大或其他任何地方的法院認定為無能力管理其自身事務,除非加拿大或其他任何地方的法院隨後另有認定;(a.1) 根據《成人監護法》被簽發無行為能力證明的人,除非該證明隨後根據該法第37(4)條被撤銷。」
這裡的關鍵詞是「無能力管理其自身事務」以及「法院認定」。
這並非一個很低的要求,要通過法院認定某人失去了管理其自身事務的能力需要一個很高的門檻。如果一個76歲的老人,僅僅因為健忘或者哪怕是醫療上的失智(Dementia)診斷,都不會在卑詩省讓他喪失社團理事的資格。
根據卑詩《成人監護法》第9條,則要求「如果合格的醫療保健提供者認定有下列任何一種情況,則該成年人無能力管理自己的財務:(a) 該成年人無法理解其財務狀況的性質,包括其企業和財產的大致價值以及對受扶養人(如有)的債務; (b) 該成年人無法理解為合理管理其財務狀況必須做出的決定或必須採取的行動;(c) 該成年人無法理解就其財務狀況做出或不做出特定決定或採取或不採取特定行動的風險和利益;(d) 該成年人無法了解本款所述資訊適用於其本身;( e) 該成年人無法證明其能夠執行或指導他人執行第(b)項所述的決定或行動。」
除了以上的成文法,我們再以卑詩高等法院在2011年的Temoin v. Martin 判例為鑒。案件中提到過一份老年精神科醫生的報告。該報告認為被告人馬丁先生「很可能缺乏管理個人財務和事務的能力」。然而,馬丁先生拒絕接受任何進一步的醫療檢查,反而提交了一系列律師和財務規劃師的宣誓書,這些宣誓書均認為馬丁先生完全有能力管理自身事務。
費舍爾(Fisher)法官在判決第56段表示,「鑒於有行為能力的推定原則,未經本人同意,不應強迫任何人接受旨在確定其無行為能力的醫學檢查,除非法庭已掌握其無行為能力的證據。」
可見病理上從健忘、失智到「無法理解為合理管理其財務狀況必須做出的決定或必須採取的行動」或許發展很快,但是要得到「喪失管理自己財務能力」的司法結論並非易事。
透過這個視角來審視馬英九在處理其基金會高管背信侵佔問題上,馬前總統即便有病理上的健康挑戰,在他法律意義上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前,他也一樣要承擔其理事(註:基金會主席也只是理事之一)的監理責任與義務。
蕭旭岑說馬英九忘了自己曾經對捐贈的默許,暗指馬前總統可能失智,其實就是明確指責他瀆職。
反而現在,馬英九從發現高管背信侵佔,及時請第三方介入調查處理,要求高管請辭,公開向檢調提告反而更符合馬英九一個法律人的思維方式。
你借「失智」病情,試圖掩蓋真相,混淆視聽,顛倒是非,陷我於不義;那我必然切割,置你於車輪之下。
撰文:吉米言 (卑詩公益法律服務社團 Access Pro Bono Society of BC 法律義診服務總管及資訊官)
圖: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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