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岛记者王婷报道】两名港人女租客在多伦多士嘉堡爱静阁租住一间柏文单位期间,遭遇业权变动争议:单位买家挞订、未能完成最终交吉(final closing),发展商遂通知要收回单位并指控两名租客非法占用,要求即时迁离。租客未有随即搬出,及后更历经断水断电,引发社会关注。
事件最终演变成法律诉讼:发展商入禀安省高等法院,向两名租客索偿15万元;租客一方则坚称案件应由安省租客与房东仲裁委员会(LTB)审理,并主张发展商应成为假定房东(assumed landlord)。
星岛早前报道,租客陈小姐指 15 万加元索偿“等同逼她们离开加拿大”。其代表法律顾问 Raymond Lee 认为,发展商告上高院“并不合理”,因为当前仍有案件在 LTB 排期等待裁决,内容涉及她们与买家间的租约是否会令发展商成为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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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关键时间线
2021年4月: 发展商和荣姓买家签署买卖协议。
2025年4月: 荣姓买家将单位出租给两名港女租客,租约期一年,从2025年4月26日到2026年4月25日为止。
2025年7月29日: 发展商送达终止成交及迁离通知。
2025年8月1日: 租客遭断水断电,租客求助市府、议员及入禀LTB。数日后,LTB颁令恢复水电供应。
2025年8月26日:LTB开庭聆讯,租客、房东及发展商均透过视像软件遥距出庭。租客法律代表指,当庭提出口头诉求,要求裁决发展商成为“假定房东”。
2025年8月至今: 租客称未再与荣姓房东联系。LTB至今未有裁决。
2025年10月20日: 发展商入禀安省高等法庭,对两名租客索偿 $15 万加元。
2025年12月25日: 租客计算预缴租金(五个月可抵租按金)可合法居住到此日期。
加拿大《星岛新闻网》发现,事件涉及如下核心问题:
1 、“临时入住(interim occupancy)期间”,业权究竟属于发展商抑或买家?
2 、在没有发展商批准下,买家于“临时入住期间”出租单位是否合法?若买家挞订,租务责任是否会转移?
3 、案件应在 LTB 等候裁决?还是应入禀高等法院?
就此,星岛采访本地律师何志立,为事件提供法律角度分析。何志立律师为安省执业律师(Barrister & Solicitor),专业提供民事、地产及商业领域的法律服务。

争议一: 未完成交吉前 业权始终属于发展商
业界一般相信,新建公寓受 Condominium Act 法例规管。在“临时入住期间”,买家“只可入住,不拥有业权”。真正业权要在最终交吉(final closing)、屋契正式交付后才属于买家,而这段时间往往长达半年至九个月。
何志立律师补充指出,即使买家已获临时入住权,“单位实际上并非买家所拥有,真正业主始终是发展商”。何律师又指,双方的买卖协议一早规定在这“临时入住期间”,买家仅拥有占用权,并不会自动变成租客。
他提到,发展商或会要求买家交付临时入住费,若买家未能缴付临时入住费,发展商有权要求其迁离。他指发展商在与买家签订“临时入住交接文件”时,会明确指出:“买家并非发展商的租客。买家仅是基于买卖合同,在临时入住期间拥有占用权。”
何律师指出,如果买家未能向发展商支付临时入住费,发展商即可要求买家迁离。

争议二:临时入住如要出租 须经发展商批准
何律师指出,临时入住期间,出租单位必须获发展商批准。他提到有些发展商在签订买卖协议时会授权,同意买家于临时入住期间可以合法出租。即便如此,发展商往往会提醒买家,“若你将单位出租予外人,你必须告知对方,租客可以住进来,是基于你承诺会支付临时入住费。如果你不付这笔钱,你应该知道大家最终都需要迁离。”
业界人士指出买家有时会希望静悄悄地租出单位,绕过发展商。但实质上,发展商都会发现,问题是发展商会不会严格执行。
今次案件当中,发展商于安省高等法院提告的诉讼文件指出,荣姓买家自2025年4月底将单位出租一年给两名港女租客,惟发展商强调,自己从未授权相关租约。发展商认为,这一租赁安排的做法违反荣姓买家和发展商于2021年4月签订的“买卖协议”。该协议禁止买家在最终成交前出租物业。
发展商在诉讼文件内提出,根据“买卖协议”第10.5条,“买方在最终成交日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租出或提供出租物业,除非事前获原告(即发展商)书面批准。”

发展商亦指出,由于荣姓买家未能完成成交,发展商已于2025年7月29日送达该单位之“终止成交及迁离通知”。当时得知两名女租客已入住房屋,发展商亦曾告知二人,买家无业权、已挞订,亦无权出租,故租客持续留住并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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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三:未获发展商同意,买家将单位出租,谁是违规一方?
何律师强调,若买家在临时入住期间自称为业主,并将单位出租予两名租客,固然表面上看似存在一份租赁合同,但由于真正的业主并非该名买家,而是发展商,因此,“违规的责任在于该买家”。
何律师亦强调,临时入住期间,买家不能声称自己受《住宅租务法》保障,因为他并不是发展商之租客。而如果买家将单位出租予两名租客,当发展商要求他们离开、他们却拒绝离开时,何律师认为,“租客不离开本身即属违规,因为将单位出租予租客的买家根本不是业主。”
何律师补充,“事实上,发展商并无错,租客亦无错,错在买家中途擅自出租单位。”他提到,如租客就迁离一事希望申请赔偿,他们唯一可以追究的人,是买家本人。
他又指,“由于买家已经违约,亦没有能力偿还发展商的欠款,即使租客成功取得(针对买家的)裁决,对方亦可能无力偿还,因此本案便演变成现时局面。”
两名陈姓女租客接受《星岛新闻网》采访时曾指,她们于2025年4月入住时,曾一笔过缴付五个月可抵租的按金,该笔钱在荣姓房东手中。而她们自2025年8月起未再联系荣姓房东,但经她们自己计算,该五个月的款项,可令她们合法居住到2025年12月26日为止。租客陈小姐向星岛记者强调,“我们本身已经想搬走,差不多住完租金期后就想走,都不想继续住下去。”
星岛新闻网按LTB文件记录的荣姓买家电邮地址,联络与两位陈小姐签订租约的原房东,但电邮被拒收。租客及代表她们的法律顾问亦对星岛提及,曾透过多种方式,但均联络不到买家。
争议四:发展商是否应入禀高等法院,律师答:是
当前,租客一方正等待LTB裁决发展商是否会被判为假定房东(assumed landlord)。

何律师则认为,发展商是业权所有者,惟并不会自动成为房东。由于LTB的职权范围仅仅处理“真正的房东”和“真正的租客”之间的租务纠纷,若要厘清事件中的问题,他认为必须在安省高等法院处理。
何律师评论,事件不会因为买家消失而令发展商成为新的房东。“租约与发展商毫无关系,发展商亦不会介入该份租务合同。发展商从来不是租约的当事人之一,因此不会自动承担该项义务。”
何律师强调,发展商唯一会做的,便是要求租客迁离,因为租客无权基于该租约而留在单位内。发展商亦可能清楚对租客讲,“我并没有和你签订任何租约。”
何律师亦指,若最终高院判决要求租客赔偿15万元,而发展商真的取得裁决,并向两名租客提出索偿,则租客唯一能尝试向其追讨赔偿的对象,并非发展商,而是原先的买家。因为是买家的问题才导致租客被迫迁离并蒙受损失。

法律冷知识
安省律师(Barrister & Solicitor)
律师是安省法律体系中最高级的法律专业人士。他们拥有完整的执业许可,能就所有安省法律提供法律建议,并在所有级别的法院代表客户,包括处理复杂的民事、刑事和家庭法案件。
法律顾问(Paralegal)
法律顾问是受规管的法律服务提供者,执业范围较律师有限。他们执业范围通常限于:小额索偿法庭、省级违法行为(如交通违规)以及行政委员会和仲裁庭。他们不能在高等法院处理严重案件或大多数家庭法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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