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贷款机构因借款人迟付或逾期不缴付按揭还款,向借款人收取数万元罚款及拖欠费,并提升借贷利率,获得法庭支持。借款人不服上诉,上诉庭以该罚款及提升利息有违联邦利息法为由,裁定罚款及拖欠费不可执行。
身为医生及土地发展商的Bijan Pardis,于万锦市Langstaff Road E.拥有一幢物业,他将该物业用作戒瘾中心。
案件缘起于2011年,Bijan Pardis及他的两家公司,签署了一张期票及按揭。该期票及按揭是为一笔金额达458,488.07元的债务作担保,偿还期为6年。根据按揭条款,息率设定为每年0.75厘。期票是预备用于一旦每月还款出现拖欠,债务的息率将增至每年10厘。
按揭条款规定,就每次未付还款、逾期缴付或因存款不足导致支票弹回,贷款人有权收取300元行政费,并可就任何逾期还款收取每天10元的罚款。
于2012年年初,借款人停止偿还债务。贷款方因此发出售楼通知书及就拖欠金额提出起诉,亦就每次逾期还款索赔300元及根据该期票的自动递增条款(escalation clause)收取10%利息。
贷款人以10%计息,共计借款人拖欠利息总额逾57,000元。以每次逾期还款的罚款300元及拖欠费每日10元计算,24次逾期付款总计罚款及拖欠费分别为7,200元及11,110元。第一次法庭聆讯时,法官接纳了贷款方的计算方式及申索金额,另加55,600元讼费。
Pardis及其公司不服判决,由律师Howard Crosner代理,于2014年年底向上诉庭的3人法官小组提出上诉。上诉庭于2015年做出裁决:援引联邦利息法(Interest Act)有关条款,若借款人声誉良好,禁止任何罚款、罚金,或按揭息率因欠款而增至高于适用的息率。
上诉庭引述卑诗省法庭过往一项裁决指,利息法旨在“保障业主避免不良的借贷方式,并同时确认,一般而言,各方有权享有契约自由,有关禁律防止因拖欠偿还按揭贷款而收取额外的费用。”
上诉庭最终裁定,唯一适用于此项债务的息率是曾经双方同意的息率0.75厘。上诉庭亦驳回贷款方收取逾期罚款11,110元及拖欠费7,200元,理由是它们亦构成利息法禁止收取的罚款或罚金。法庭还判决贷款方需承担借款人花费的25,000元讼费。
除了全国最大的银行及信托公司外,类似的罚款规定往往见于不少私人及较小型贷款机构提供的首按及二按。安省最高法院这项裁决明确指出,除非按揭罚款直接与贷款人支付的实际成本有关,例如银行因弹票收取的罚款,否则借款人毋须支付罚款,但仍须支付较低息率的利息。
(来源:作者Bob Aaron为多伦多地产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