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貸款機構因借款人遲付或逾期不繳付按揭還款,向借款人收取數萬元罰款及拖欠費,並提升借貸利率,獲得法庭支持。借款人不服上訴,上訴庭以該罰款及提升利息有違聯邦利息法為由,裁定罰款及拖欠費不可執行。
身為醫生及土地發展商的Bijan Pardis,於萬錦市Langstaff Road E.擁有一幢物業,他將該物業用作戒癮中心。
案件緣起於2011年,Bijan Pardis及他的兩家公司,簽署了一張期票及按揭。該期票及按揭是為一筆金額達458,488.07元的債務作擔保,償還期為6年。根據按揭條款,息率設定為每年0.75厘。期票是預備用於一旦每月還款出現拖欠,債務的息率將增至每年10厘。
按揭條款規定,就每次未付還款、逾期繳付或因存款不足導致支票彈回,貸款人有權收取300元行政費,並可就任何逾期還款收取每天10元的罰款。
於2012年年初,借款人停止償還債務。貸款方因此發出售樓通知書及就拖欠金額提出起訴,亦就每次逾期還款索賠300元及根據該期票的自動遞增條款(escalation clause)收取10%利息。
貸款人以10%計息,共計借款人拖欠利息總額逾57,000元。以每次逾期還款的罰款300元及拖欠費每日10元計算,24次逾期付款總計罰款及拖欠費分別為7,200元及11,110元。第一次法庭聆訊時,法官接納了貸款方的計算方式及申索金額,另加55,600元訟費。
Pardis及其公司不服判決,由律師Howard Crosner代理,於2014年年底向上訴庭的3人法官小組提出上訴。上訴庭於2015年做出裁決:援引聯邦利息法(Interest Act)有關條款,若借款人聲譽良好,禁止任何罰款、罰金,或按揭息率因欠款而增至高於適用的息率。
上訴庭引述卑詩省法庭過往一項裁決指,利息法旨在「保障業主避免不良的借貸方式,並同時確認,一般而言,各方有權享有契約自由,有關禁律防止因拖欠償還按揭貸款而收取額外的費用。」
上訴庭最終裁定,唯一適用於此項債務的息率是曾經雙方同意的息率0.75厘。上訴庭亦駁回貸款方收取逾期罰款11,110元及拖欠費7,200元,理由是它們亦構成利息法禁止收取的罰款或罰金。法庭還判決貸款方需承擔借款人花費的25,000元訟費。
除了全國最大的銀行及信託公司外,類似的罰款規定往往見於不少私人及較小型貸款機構提供的首按及二按。安省最高法院這項裁決明確指出,除非按揭罰款直接與貸款人支付的實際成本有關,例如銀行因彈票收取的罰款,否則借款人毋須支付罰款,但仍須支付較低息率的利息。
(來源:作者Bob Aaron為多倫多地產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