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本案上诉人在2013年报完税后有5万多元学费抵税额度,在2014年未使用,到2015年是可继续使用,还是已被扣除为零。法官对这问题进行分析时涉及许多技术环节。法官承认税法在文字上存在一些模糊,但是由字面、上文下理解及考虑税法设立这规定的目的,法官最终支持税局的主张。
加拿大税法第118.61(1)条款规定,纳税人在本税务年度报税后,截至年底时有多少学费抵税额度可留至下一年继续使用,由一个法定公式来进行计算:A+(B-C)-(D+E)。
A代表由上一个税年继承下来的学费抵税额度,在本案中即2013年遗留下来的5万多元。双方同意公式中B、C、E数值所规定的情况都没有在本案发生。在如何确定D的数值上存在争议。由公式可以看到,如果D数值是零,那么上诉人在2014年报完税后仍有5万多元学费抵税额度,留给2015年继续使用,这是上诉人的主张。如果D数值同为5万元,那么上诉人在2014年报完税后,能遗留给2015年继续使用的学费抵税额就会变成零。这是税局的主张。
依税法字面含义解释,D数值代表的是纳税人在本税务年度(本案为2014年)可以申报的学费抵税额(the amount that the individual may deduct under subsection (2) for the year)。如何理解“可以申报”(may deduct)成为本案核心问题。
税局方面认为,税法在这里提到的“可以申报”应理解为“被允许申报”(permitted to deduct)的额度。在2014税务年度,上诉人依据其收入情况“被允许申报”学费减税额度52,040元。不管她2014年实际报税中是否真的申报,只要在法律规定上“被允许申报”,都应该算做D数值被扣除。所以她在2014报过税之后,可以遗留给2015年的学费抵税额度为零。
上诉人认为,税法字面上既然说“可以申报”,就表示也“可以不申报”,意即是纳税人有权利选择在本年度申报,或是本年度不申报而留给下一年,而D值所指的“可以申报”的数额,应该取决于纳税人实际申报的情况。她本人在2014年度选择不申报学费退税,因此D值所代表的情况并未发生(nil),其数值应该为零。所以她在2014年报过税之后,仍有52,040元的退税额度可以留待2015年继续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