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本案上訴人在2013年報完稅後有5萬多元學費抵稅額度,在2014年未使用,到2015年是可繼續使用,還是已被扣除為零。法官對這問題進行分析時涉及許多技術環節。法官承認稅法在文字上存在一些模糊,但是由字面、上文下理解及考慮稅法設立這規定的目的,法官最終支持稅局的主張。
加拿大稅法第118.61(1)條款規定,納稅人在本稅務年度報稅後,截至年底時有多少學費抵稅額度可留至下一年繼續使用,由一個法定公式來進行計算:A+(B-C)-(D+E)。
A代表由上一個稅年繼承下來的學費抵稅額度,在本案中即2013年遺留下來的5萬多元。雙方同意公式中B、C、E數值所規定的情況都沒有在本案發生。在如何確定D的數值上存在爭議。由公式可以看到,如果D數值是零,那麼上訴人在2014年報完稅後仍有5萬多元學費抵稅額度,留給2015年繼續使用,這是上訴人的主張。如果D數值同為5萬元,那麼上訴人在2014年報完稅後,能遺留給2015年繼續使用的學費抵稅額就會變成零。這是稅局的主張。
依稅法字面含義解釋,D數值代表的是納稅人在本稅務年度(本案為2014年)可以申報的學費抵稅額(the amount that the individual may deduct under subsection (2) for the year)。如何理解「可以申報」(may deduct)成為本案核心問題。
稅局方面認為,稅法在這裡提到的「可以申報」應理解為「被允許申報」(permitted to deduct)的額度。在2014稅務年度,上訴人依據其收入情況「被允許申報」學費減稅額度52,040元。不管她2014年實際報稅中是否真的申報,只要在法律規定上「被允許申報」,都應該算做D數值被扣除。所以她在2014報過稅之後,可以遺留給2015年的學費抵稅額度為零。
上訴人認為,稅法字面上既然說「可以申報」,就表示也「可以不申報」,意即是納稅人有權利選擇在本年度申報,或是本年度不申報而留給下一年,而D值所指的「可以申報」的數額,應該取決於納稅人實際申報的情況。她本人在2014年度選擇不申報學費退稅,因此D值所代表的情況並未發生(nil),其數值應該為零。所以她在2014年報過稅之後,仍有52,040元的退稅額度可以留待2015年繼續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