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可以申報」抵稅額到底該如何理解?

加拿大都市网

SOURCE来源:星岛
A T1 General 2010 tax form is pictured in Toronto on April 13, 2011. The tax rules are changing in 2016 and even if Canadians don't make enough to be hit by the new top federal income tax rate, their financial plans are going to need to be reviewed. THE CANADIAN PRESS/Chris Young
■當納稅人收入達標,就必須要使用學費退稅額度。資料圖片

本報記者

本案上訴人在2013年報完稅後有5萬多元學費抵稅額度,在2014年未使用,到2015年是可繼續使用,還是已被扣除為零。法官對這問題進行分析時涉及許多技術環節。法官承認稅法在文字上存在一些模糊,但是由字面、上文下理解及考慮稅法設立這規定的目的,法官最終支持稅局的主張。
加拿大稅法第118.61(1)條款規定,納稅人在本稅務年度報稅後,截至年底時有多少學費抵稅額度可留至下一年繼續使用,由一個法定公式來進行計算:A+(B-C)-(D+E)。
A代表由上一個稅年繼承下來的學費抵稅額度,在本案中即2013年遺留下來的5萬多元。雙方同意公式中B、C、E數值所規定的情況都沒有在本案發生。在如何確定D的數值上存在爭議。由公式可以看到,如果D數值是零,那麼上訴人在2014年報完稅後仍有5萬多元學費抵稅額度,留給2015年繼續使用,這是上訴人的主張。如果D數值同為5萬元,那麼上訴人在2014年報完稅後,能遺留給2015年繼續使用的學費抵稅額就會變成零。這是稅局的主張。
依稅法字面含義解釋,D數值代表的是納稅人在本稅務年度(本案為2014年)可以申報的學費抵稅額(the amount that the individual may deduct under subsection (2) for the year)。如何理解「可以申報」(may deduct)成為本案核心問題。
稅局方面認為,稅法在這裡提到的「可以申報」應理解為「被允許申報」(permitted to deduct)的額度。在2014稅務年度,上訴人依據其收入情況「被允許申報」學費減稅額度52,040元。不管她2014年實際報稅中是否真的申報,只要在法律規定上「被允許申報」,都應該算做D數值被扣除。所以她在2014報過稅之後,可以遺留給2015年的學費抵稅額度為零。
上訴人認為,稅法字面上既然說「可以申報」,就表示也「可以不申報」,意即是納稅人有權利選擇在本年度申報,或是本年度不申報而留給下一年,而D值所指的「可以申報」的數額,應該取決於納稅人實際申報的情況。她本人在2014年度選擇不申報學費退稅,因此D值所代表的情況並未發生(nil),其數值應該為零。所以她在2014年報過稅之後,仍有52,040元的退稅額度可以留待2015年繼續使用。

share to wecha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