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上诉仲裁庭裁定华汉上诉得直。互联网
本报记者
加拿大移民上诉仲裁庭(Immigration Appeal Division)裁定,一个华裔男子因为被判监不超过6个月及所犯罪行最高刑期少于10年,故此上诉得直,毋须被递解。
上诉人金鑫(Xin Jin,译音)于1983年在中国出生。自2009年4月20日以来,上诉人一直是加拿大永久居民。在2010年12月22日,上诉人因为制造受管制物品,触犯《受管制药物和物品法》(Controlled Drugs and Substances Act),被拘捕。到2014年4月23日,上诉人被裁定罪名成立。在上诉人被落案控告时,该项罪名的最高刑期为7年,但到上诉人被裁定罪名成立时,该项控罪的最高刑期提高至14年。不过,上诉人被判处5个月有条件刑期,而非最高刑期。
时间定义适用于起诉日
移民部在2016年9月27日向上诉人发出递解令,指上诉人被裁定罪名成立的罪行,最高刑期为14年,符合了被发出递解令的规定,即是犯下《国会法》下最高刑期至少10年的罪行。
上诉人在2016年10月19日向联邦移民及难民局的移民上诉仲裁庭提出上诉,要求搁置该递解令,理据是根据加拿大最高法院较早前的判决,最高刑期至少10年是指犯案时,而非案件受理聆讯时罪行的最高刑期。因此,移民上诉仲裁庭要决定,该个向上诉人发出的递解令是否在法律上有效。
经过考虑代表上诉人与答辩人联邦公共安全及紧急应变部长的律师所提出的理据,移民上诉仲裁庭在2017年11月8日作出裁决,认为适用于此宗个案的定义,罪行的最高刑期是指上诉人被起诉之时,即是7年,故此上诉人并不符合实际监禁超过6个月及罪行最高刑期至少10年的规定,换言之上诉人所接到的递解令没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