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案後遇最高刑期變更 華裔上訴成功不用遞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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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上诉仲裁庭裁定华汉上诉得直。互联网
■移民上訴仲裁庭裁定華漢上訴得直。互聯網

本報記者

加拿大移民上訴仲裁庭(Immigration Appeal Division)裁定,一個華裔男子因為被判監不超過6個月及所犯罪行最高刑期少於10年,故此上訴得直,毋須被遞解。

上訴人金鑫(Xin Jin,譯音)於1983年在中國出生。自2009年4月20日以來,上訴人一直是加拿大永久居民。在2010年12月22日,上訴人因為製造受管制物品,觸犯《受管製藥物和物品法》(Controlled Drugs and Substances Act),被拘捕。到2014年4月23日,上訴人被裁定罪名成立。在上訴人被落案控告時,該項罪名的最高刑期為7年,但到上訴人被裁定罪名成立時,該項控罪的最高刑期提高至14年。不過,上訴人被判處5個月有條件刑期,而非最高刑期。

時間定義適用於起訴日

移民部在2016年9月27日向上訴人發出遞解令,指上訴人被裁定罪名成立的罪行,最高刑期為14年,符合了被發出遞解令的規定,即是犯下《國會法》下最高刑期至少10年的罪行。

上訴人在2016年10月19日向聯邦移民及難民局的移民上訴仲裁庭提出上訴,要求擱置該遞解令,理據是根據加拿大最高法院較早前的判決,最高刑期至少10年是指犯案時,而非案件受理聆訊時罪行的最高刑期。因此,移民上訴仲裁庭要決定,該個向上訴人發出的遞解令是否在法律上有效。

經過考慮代表上訴人與答辯人聯邦公共安全及緊急應變部長的律師所提出的理據,移民上訴仲裁庭在2017年11月8日作出裁決,認為適用於此宗個案的定義,罪行的最高刑期是指上訴人被起訴之時,即是7年,故此上訴人並不符合實際監禁超過6個月及罪行最高刑期至少10年的規定,換言之上訴人所接到的遞解令沒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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