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岛日报综合报道
加拿大最高法院(The Supreme Court of Canada)昨天就一宗全国关注的案件做出一致裁定,指纽奔驰域省(New Brunswick)有权对于省民由外省购入的酒精类产品数量做出法定限制及执法。判决强调“加拿大宪法第121条没有赋予跨加拿大的绝对的自由贸易权利”。
加通社报道,纽省省民科莫(Gerard Comeau)于2012年10月由邻近的魁北克省三家商店,购买数箱啤酒和一些其它酒精产品,在开车进入纽省边界时被执法人员发现并罚款240元及附加费。处罚的理据是该省立有酒类控制法案(Liquor Control Act),不允许省民超量持有由该省专卖公司以外其它渠道购得的酒类商品。
由此兴起的诉讼,对于科莫而言只是能否由邻省买一些价格较便宜的酒,但对于加拿大各省、特区,对于经济学家和利益相关的公司企业,此案意味着如何正确解释加拿大宪法中,有关保护加国经济一体化和自由贸易的条款,这甚至对于重塑加拿大联邦都有潜在重要意义,此案因此受到全国关注。在纽省上诉法院拒绝受理此案之后,联邦最高法院接手案件,并最终昨天做出有利于纽省政府的裁定。
具有合理性目的则有权设限
主审法官同意科莫说法,指纽省的酒精管制法形成了一个贸易壁垒,违反了加拿大1867年宪法第121条中关于“所有农产品、产品、制造产品不论出自于哪个省,都应允许各加拿大各省自由流动”的主张。但是与此同时,各省有权利制定实施法律来限制商品进入本省,如果这种限制具有合理性的目的。
在本案中,纽省的酒类控制法存在合理目的,是为了限制该省酒精产品的供给源头。高院判词中表示,如果任由非专卖的酒精产品(non-corporation liquor)跨省界进入纽奔驰域省,或是任由它们由私人酿酒厂或家庭酿酒坊流出,那么该省政府监控和限制酒类产品供应的能力就会被削弱。
省级立法旨在保护省民利益
判词指历史上加拿大宪法制定者,同意各省应该放弃其征收“关税”的权利。基于这一精神,宪法第121条禁止各省设立关税,或是对跨省进入本省的产品征缴收费的“类关税”措施。但是没有历史证据显示各省因这一条款,要放弃其旨在保护其省民利益的立法的权利,即使是这些立法可能对跨省贸易产生影响。相反,宪法上下文及其体现的本质的宪法精神,是支持灵活性、尊重联邦和各省权利的有效平衡,并允许各省有一定立法空间,为达成其政策目标,而推出一些哪怕是可能对跨省贸易附带造成一定负担的立法。
此案当事人、64岁的纽省男子科莫表示,他对高院的判决并不完全意外或是失望、悲伤。他达到了澄情法律规定的初衷。他表示日后不会再去魁省买酒带回纽省。因为毕竟这被明确是违法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