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裁定可以跨省賣酒 但有數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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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指出酒类控制法存在合理目的,不得任由非专卖的酒精产品跨省进入纽省。Global News
■法官指出酒類控制法存在合理目的,不得任由非專賣的酒精產品跨省進入紐省。Global News

■■總理杜魯多聽聞最高法院裁定後,表示尊重。Global News

星島日報綜合報道

加拿大最高法院(The Supreme Court of Canada)昨天就一宗全國關注的案件做出一致裁定,指紐奔馳域省(New Brunswick)有權對於省民由外省購入的酒精類產品數量做出法定限制及執法。判決強調「加拿大憲法第121條沒有賦予跨加拿大的絕對的自由貿易權利」。

加通社報道,紐省省民科莫(Gerard Comeau)於2012年10月由鄰近的魁北克省三家商店,購買數箱啤酒和一些其它酒精產品,在開車進入紐省邊界時被執法人員發現並罰款240元及附加費。處罰的理據是該省立有酒類控制法案(Liquor Control Act),不允許省民超量持有由該省專賣公司以外其它渠道購得的酒類商品。

由此興起的訴訟,對於科莫而言只是能否由鄰省買一些價格較便宜的酒,但對於加拿大各省、特區,對於經濟學家和利益相關的公司企業,此案意味着如何正確解釋加拿大憲法中,有關保護加國經濟一體化和自由貿易的條款,這甚至對於重塑加拿大聯邦都有潛在重要意義,此案因此受到全國關注。在紐省上訴法院拒絕受理此案之後,聯邦最高法院接手案件,並最終昨天做出有利於紐省政府的裁定。

具有合理性目的則有權設限

主審法官同意科莫說法,指紐省的酒精管制法形成了一個貿易壁壘,違反了加拿大1867年憲法第121條中關於「所有農產品、產品、製造產品不論出自於哪個省,都應允許各加拿大各省自由流動」的主張。但是與此同時,各省有權利制定實施法律來限制商品進入本省,如果這種限制具有合理性的目的。

在本案中,紐省的酒類控制法存在合理目的,是為了限制該省酒精產品的供給源頭。高院判詞中表示,如果任由非專賣的酒精產品(non-corporation liquor)跨省界進入紐奔馳域省,或是任由它們由私人釀酒廠或家庭釀酒坊流出,那麼該省政府監控和限制酒類產品供應的能力就會被削弱。

省級立法旨在保護省民利益

判詞指歷史上加拿大憲法制定者,同意各省應該放棄其徵收「關稅」的權利。基於這一精神,憲法第121條禁止各省設立關稅,或是對跨省進入本省的產品征繳收費的「類關稅」措施。但是沒有歷史證據顯示各省因這一條款,要放棄其旨在保護其省民利益的立法的權利,即使是這些立法可能對跨省貿易產生影響。相反,憲法上下文及其體現的本質的憲法精神,是支持靈活性、尊重聯邦和各省權利的有效平衡,並允許各省有一定立法空間,為達成其政策目標,而推出一些哪怕是可能對跨省貿易附帶造成一定負擔的立法。

此案當事人、64歲的紐省男子科莫表示,他對高院的判決並不完全意外或是失望、悲傷。他達到了澄情法律規定的初衷。他表示日後不會再去魁省買酒帶回紐省。因為畢竟這被明確是違法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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