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警员被质疑在未获许可情况下入屋拘捕违反了《警务法》。资料图片
本报记者
一名被控是毒品拆家兼藏枪的亚裔汉,因藏械与贩毒罪判囚5年,该男子去年入禀安省上诉庭,指警方在拘捕及搜身期间,涉违反本国《人权宪章》而对警方行为提上诉,然而上诉庭法官指,被告代表律师早在审讯时,已向原审法官提出相关质疑,但原审法官认为理据不足,上诉法官认同原审法官所言,裁定上诉被驳回。
此案亚裔上诉人疑涉及贩卖可卡因,他于2012年夏季到访友人位于多市西面的廉租镇屋,他与屋主儿子及另外2名友人,在镇屋后园聚会,其时3名警务人员到其友人家中。据上诉人律师入禀状中表示,警方入屋少于一分钟,已经将上诉人拘押出来,期间上诉人曾一度反抗欲逃,他遭警方拘捕时,被发现藏有一支装上子弹的半自动手枪、可卡因及一笔颇可观的现金。
被原审法官指大话连篇
根据入禀状指案发时其中一名毒品调查科探员,与2名在此镇屋屋苑保安员交谈过,探员与保安人员沟通后,在没有得到屋苑保安员首肯下,迳自走入屋苑,3名探员走向上诉人当时所在的房屋,而此屋被及腰木制篱笆包围,探员在没有得到屋内住客允许下走入后园,并拘捕当时与友人聚会的上诉人。
上诉人指出原审法官在庭审时,曾传召案发时当值及与探员倾谈的屋苑保安员出庭作供,而保安员当时的口供,与探员所说的有出入,上诉人代表律师认为原审法官没有考虑到保安员口供与探员口供出现矛盾,基于《刑事法》中疑点利益归于被告原则下,原审法官应该考虑警方从被告身上所找到之“证物”,是在违反《警务法》下被搜获,而当晚探员对其当事人之拘捕则疑违反《人权宪章》。
上诉人律师在入禀状中强调,其当事人并不是要逃避其所干犯罪行之刑责,他只是质疑多市毒品调查科探员,当晚调查及拘控他的行径,是否依足《警务法》,调查期间的表现有否尊重过房屋住客及其本人之人权。
入禀状恳请上诉庭法官应就以下3个探员当晚有可能属违反《人权宪章》的条件作出裁决:1.探员不合法闯进上诉人当时所在友人房屋之后园,与在此不合理情况下搜查他,疑违反上诉人个人权利;2.探员任意将上诉人及其另外3名友人拘留于房屋后园,并向他们盘问口供,做法不符合相关人士人权;3.探员在没有手令之情况下,肆意搜查上诉人,并在违反《警务法》的嫌疑下从其身上搜出毒品与枪械。
不过安省上诉法院法官甘保尔(Justice Kenneth Campbell)形容,他了解过上诉入禀状内容,并审视过原审法官之判辞。他指原审法官就此听取过3名当时入屋拘捕上诉人的探员、2名屋苑保安员及包括上诉人在内4名当时在后园人士之证供。
甘保尔形容原审法官是经过非常周详考虑,包括衡量过庭上作供人士之可信性,原审法官在判辞中指出警务人员证供可信,上诉人前言不对后语,大话连篇,而4名当时于后园人士之证供,则不尽不实;他认为原审法官已在其本位上,完整审视所有人证供,裁定探员做法没有违反《警务法》及《人权宪章》。
法官甘保尔于上诉庭判辞中认为原审法官裁决恰当,他亦认同原审法官判断,认为上诉人入禀不成立,上诉被驳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