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警員被質疑在未獲許可情況下入屋拘捕違反了《警務法》。資料圖片
本報記者
一名被控是毒品拆家兼藏槍的亞裔漢,因藏械與販毒罪判囚5年,該男子去年入稟安省上訴庭,指警方在拘捕及搜身期間,涉違反本國《人權憲章》而對警方行為提上訴,然而上訴庭法官指,被告代表律師早在審訊時,已向原審法官提出相關質疑,但原審法官認為理據不足,上訴法官認同原審法官所言,裁定上訴被駁回。
此案亞裔上訴人疑涉及販賣可卡因,他於2012年夏季到訪友人位於多市西面的廉租鎮屋,他與屋主兒子及另外2名友人,在鎮屋後園聚會,其時3名警務人員到其友人家中。據上訴人律師入稟狀中表示,警方入屋少於一分鐘,已經將上訴人拘押出來,期間上訴人曾一度反抗欲逃,他遭警方拘捕時,被發現藏有一支裝上子彈的半自動手槍、可卡因及一筆頗可觀的現金。
被原審法官指大話連篇
根據入稟狀指案發時其中一名毒品調查科探員,與2名在此鎮屋屋苑保安員交談過,探員與保安人員溝通後,在沒有得到屋苑保安員首肯下,逕自走入屋苑,3名探員走向上訴人當時所在的房屋,而此屋被及腰木製籬笆包圍,探員在沒有得到屋內住客允許下走入後園,並拘捕當時與友人聚會的上訴人。
上訴人指出原審法官在庭審時,曾傳召案發時當值及與探員傾談的屋苑保安員出庭作供,而保安員當時的口供,與探員所說的有出入,上訴人代表律師認為原審法官沒有考慮到保安員口供與探員口供出現矛盾,基於《刑事法》中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原則下,原審法官應該考慮警方從被告身上所找到之「證物」,是在違反《警務法》下被搜獲,而當晚探員對其當事人之拘捕則疑違反《人權憲章》。
上訴人律師在入稟狀中強調,其當事人並不是要逃避其所干犯罪行之刑責,他只是質疑多市毒品調查科探員,當晚調查及拘控他的行徑,是否依足《警務法》,調查期間的表現有否尊重過房屋住客及其本人之人權。
入稟狀懇請上訴庭法官應就以下3個探員當晚有可能屬違反《人權憲章》的條件作出裁決:1.探員不合法闖進上訴人當時所在友人房屋之後園,與在此不合理情況下搜查他,疑違反上訴人個人權利;2.探員任意將上訴人及其另外3名友人拘留於房屋後園,並向他們盤問口供,做法不符合相關人士人權;3.探員在沒有手令之情況下,肆意搜查上訴人,並在違反《警務法》的嫌疑下從其身上搜出毒品與槍械。
不過安省上訴法院法官甘保爾(Justice Kenneth Campbell)形容,他了解過上訴入稟狀內容,並審視過原審法官之判辭。他指原審法官就此聽取過3名當時入屋拘捕上訴人的探員、2名屋苑保安員及包括上訴人在內4名當時在後園人士之證供。
甘保爾形容原審法官是經過非常周詳考慮,包括衡量過庭上作供人士之可信性,原審法官在判辭中指出警務人員證供可信,上訴人前言不對後語,大話連篇,而4名當時於後園人士之證供,則不盡不實;他認為原審法官已在其本位上,完整審視所有人證供,裁定探員做法沒有違反《警務法》及《人權憲章》。
法官甘保爾於上訴庭判辭中認為原審法官裁決恰當,他亦認同原審法官判斷,認為上訴人入稟不成立,上訴被駁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