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裔贩运大麻案 警员口供简略审法官漠视

加拿大都市网

上诉庭法官提到,控方指被告华汉是驾车者之证物:迷你客货车内的被告钱包、被告注册之吸大麻器及关键警员目击,原审法官听取关键警员作供,且将上述薄弱证物牵在一起,从而得出被告有罪结论。但原审法官漠视警员对司机描述极为概略,警方搜查附近找到的3男1女没有被告在内,因此,指被告与案有关欠说服力,结果裁定上诉得直获撤罪。

上诉庭法官指出,原审法官没有周详考虑案中警方发现撞树汽车后,最终在草丛内发现3男1女亚裔人士,但被告华汉不在其中。上诉庭判词特别提到,涉案迷你客货车中间位置座椅被移走,车内只有4个座位;负责追截该车的警员史杜诺索克作供时提到,目睹一名深色头发的亚裔男子绕过警车路障,但所形容身高与被告不尽相同,且他没有注意驾车的亚裔汉衣着,所掌握仅得“深色头发亚裔男子”,这与3名在草丛中找到的3名男子大致相同。

靠一份身份证明文件判罪不恰当
上诉庭法官坦言,不能说关键警员诚信是否成疑,但在庭上所作供词确存在不尽不实情况,例如他指涉事司机位车窗一直敞开,但鉴证人员到场所拍照片显示车窗关上,警员在这方面无法解释。

此外,史杜诺索克警员一直锁定被告是驾车者,主因是在车上找到被告钱包内有他的安省医疗卡,上面有被告名字及照片;上诉庭法官相信,警员将涉事迷你客货车司机与医疗卡持有人联想在一起,加上车上有被告注册的药用吸大麻器,作供警员脑海中深信被告与驾车者是同一人。

上诉法院3位法官均同意本案控方证据薄弱,未能确实证明被告就是驾驶藏大麻草车辆的男子,原审法官判词存在不合理,因此判华汉上诉成功及撤销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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