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裔販運大麻案 警員口供簡略審法官漠視

加拿大都市网

上訴庭法官提到,控方指被告華漢是駕車者之證物:迷你客貨車內的被告錢包、被告註冊之吸大麻器及關鍵警員目擊,原審法官聽取關鍵警員作供,且將上述薄弱證物牽在一起,從而得出被告有罪結論。但原審法官漠視警員對司機描述極為概略,警方搜查附近找到的3男1女沒有被告在內,因此,指被告與案有關欠說服力,結果裁定上訴得直獲撤罪。

上訴庭法官指出,原審法官沒有周詳考慮案中警方發現撞樹汽車後,最終在草叢內發現3男1女亞裔人士,但被告華漢不在其中。上訴庭判詞特別提到,涉案迷你客貨車中間位置座椅被移走,車內只有4個座位;負責追截該車的警員史杜諾索克作供時提到,目睹一名深色頭髮的亞裔男子繞過警車路障,但所形容身高與被告不盡相同,且他沒有注意駕車的亞裔漢衣着,所掌握僅得「深色頭髮亞裔男子」,這與3名在草叢中找到的3名男子大致相同。

靠一份身份證明文件判罪不恰當
上訴庭法官坦言,不能說關鍵警員誠信是否成疑,但在庭上所作供詞確存在不盡不實情況,例如他指涉事司機位車窗一直敞開,但鑒證人員到場所拍照片顯示車窗關上,警員在這方面無法解釋。

此外,史杜諾索克警員一直鎖定被告是駕車者,主因是在車上找到被告錢包內有他的安省醫療卡,上面有被告名字及照片;上訴庭法官相信,警員將涉事迷你客貨車司機與醫療卡持有人聯想在一起,加上車上有被告註冊的藥用吸大麻器,作供警員腦海中深信被告與駕車者是同一人。

上訴法院3位法官均同意本案控方證據薄弱,未能確實證明被告就是駕駛藏大麻草車輛的男子,原審法官判詞存在不合理,因此判華漢上訴成功及撤銷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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