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想加入特​​许加盟经营店?法律会保障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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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米言法】2026年卑诗提前省选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可预见未来经贸和商业的发展将是卑诗的主要任务。趁此时,又正值10月是加拿大小商业月之际,本文通过特许加盟经营的合约性质,公平交易的职责,加盟经营者的结社权利,以及举证的要求来浅谈加拿大加盟特​​许经营中涉及的司法原则。

在加拿大居住,公众对麦当劳、Tim Hortons、林林总总的披萨店等快餐加盟商家应该都不陌生。但是多数加盟经营者(Franchises),作为小企业主,在形成中等规模经营之前,可能长时间会在市场,销售,和管理的挑战中学习和挣扎。

在寻求加盟的初始阶段,面对比自己财力和经验都要丰富许多倍的特许商家,往往无所适从;在随后加盟经营的过程中,又因为不熟悉特许经营的权利职责而对特许人(Franchisor)的霸道唯唯诺诺,不敢投诉维权。

按照卑诗政府给小型企业和企业家提供的资源(Resources for Small Businesses and Entrepreneurs)网页的说法,“特许经营是指可以在特许人的业务系统或商号下销售商品或服务的企业。作为回报,特许人可以从加盟经营者那里收取费用和特许权使用费。 特许人为加盟经营者提供作业系统、品牌名称和支持,而加盟经营者按照特许人想要的方式经营业务”。

面对一堆的合约,加盟经营者不要吝惜尽职调查相关的律师以及财会费用,但是无论合约条款如何书写,根据加拿大最高法院1973年的判例Jirna v. Mister Donut of Canada,现行普通法框架下,特许人和加盟经营者之间的关系类似于合伙关系(Partnership),但不属于信托关系
(Fiduciary Relationship)。

此判决其实是对特许人的保护,因为所谓“信托关系”就是指“代表另一方做出财务决策的个人或组织,该方在法律上有职责以客户的最佳利益行事””。加盟经营不是直营,如果特许人总是越俎代庖,以加盟经营者的最佳利益出发,而代表加盟经营者作出财务决策。那么特许人或许需要对自己指手划脚给加盟经营者所带来的亏损来负责。

既然大家是合伙关系,那双方就要尽到公平交易的职责(the Duty of Fair Dealing),违约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公平交易的职责包括诚信地按照合理的商业标准行事的职责。“法院将公平交易的职责解释为要求特许人以考虑加盟经营者的利益(但不排除特许人的利益)的方式执行特许经营协议,不可恶意或有不可告人的目的。 实际上,该职责限制了特许人执行其严格的合约权利的自由裁量权”,也就是说当特许人在执行某些合约权利时,若会使加盟经营者的利益产生负面的影响,那么这种权利未必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既然是加盟经营,就会有诸多的网点,在特​​许经营的领域,加拿大的法律也“保护加盟经营者之间的结社权利(The Right of Association),以及组成或加入加盟经营者组织的权利,而不受特许人的处罚或干涉。特许经营协议中限制此权利的任何条款均无效…法院可利用结社权来保护加盟经营者参与针对特许人的集体诉讼的权利”。

根据2012年一起Tim Hortons的加盟经营者们联合诉讼特许人TDL Canada的案子(Fairview Donut Inc. v. The TDL Group Corp., 2012 ONSC 1252),安省高等法院裁决,加盟经营者作为原告需要提供证据表明特许人TDL的商业决定是出于不当或无关的考虑。还要提供证据表明,受
到争议的某些产品价格设定的水平阻碍了原告和其他加盟经营者从其投资中获得合理的利润。 由于加盟经营者没有提供这些证据,最终败诉。

根据国际律师事务所Gowling WLG, “加拿大约有一千三百多个特​​许经营品牌…横跨零售、酒店、汽车和医疗保健等近五十个不同的经济领域。 加拿大特许经营每年为加拿大经济贡献超过一千两百亿加元,并为近两百万人创造就业机会。 特许经营企业占加拿大消费者在商品和服务花费的五分之一,它们每年为加拿大的国内生产总值贡献约九百六十亿加元”。

特许人和加盟经营者是一对共生共荣的关系,双方应当同舟共济,特许人切勿只知敛财,杀鸡取卵,竭泽而渔,结果因小失大。

撰文:吉米言 (卑诗公益法律服务社团 Access Pro Bono Society of BC 的资讯官)

图:Franchise Cana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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