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想加入特​​許加盟經營店?法律會保障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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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米言法】2026年卑詩提前省選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可預見未來經貿和商業的發展將是卑詩的主要任務。趁此時,又正值10月是加拿大小商業月之際,本文通過特許加盟經營的合約性質,公平交易的職責,加盟經營者的結社權利,以及舉證的要求來淺談加拿大加盟特​​許經營中涉及的司法原則。

在加拿大居住,公眾對麥當勞、Tim Hortons、林林總總的披薩店等快餐加盟商家應該都不陌生。但是多數加盟經營者(Franchises),作為小企業主,在形成中等規模經營之前,可能長時間會在市場,銷售,和管理的挑戰中學習和掙扎。

在尋求加盟的初始階段,面對比自己財力和經驗都要豐富許多倍的特許商家,往往無所適從;在隨後加盟經營的過程中,又因為不熟悉特許經營的權利職責而對特許人(Franchisor)的霸道唯唯諾諾,不敢投訴維權。

按照卑詩政府給小型企業和企業家提供的資源(Resources for Small Businesses and Entrepreneurs)網頁的說法,「特許經營是指可以在特許人的業務系統或商號下銷售商品或服務的企業。作為回報,特許人可以從加盟經營者那裡收取費用和特許權使用費。 特許人為加盟經營者提供作業系統、品牌名稱和支持,而加盟經營者按照特許人想要的方式經營業務」。

面對一堆的合約,加盟經營者不要吝惜盡職調查相關的律師以及財會費用,但是無論合約條款如何書寫,根據加拿大最高法院1973年的判例Jirna v. Mister Donut of Canada,現行普通法框架下,特許人和加盟經營者之間的關係類似於合夥關係(Partnership),但不屬於信託關係
(Fiduciary Relationship)。

此判決其實是對特許人的保護,因為所謂「信託關係」就是指「代表另一方做出財務決策的個人或組織,該方在法律上有職責以客戶的最佳利益行事」」。加盟經營不是直營,如果特許人總是越俎代庖,以加盟經營者的最佳利益出發,而代表加盟經營者作出財務決策。那麼特許人或許需要對自己指手劃腳給加盟經營者所帶來的虧損來負責。

既然大家是合夥關係,那雙方就要盡到公平交易的職責(the Duty of Fair Dealing),違約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公平交易的職責包括誠信地按照合理的商業標準行事的職責。「法院將公平交易的職責解釋為要求特許人以考慮加盟經營者的利益(但不排除特許人的利益)的方式執行特許經營協議,不可惡意或有不可告人的目的。 實際上,該職責限制了特許人執行其嚴格的合約權利的自由裁量權」,也就是說當特許人在執行某些合約權利時,若會使加盟經營者的利益產生負面的影響,那麼這種權利未必會受到法律的保護。

既然是加盟經營,就會有諸多的網點,在特​​許經營的領域,加拿大的法律也「保護加盟經營者之間的結社權利(The Right of Association),以及組成或加入加盟經營者組織的權利,而不受特許人的處罰或干涉。特許經營協議中限制此權利的任何條款均無效…法院可利用結社權來保護加盟經營者參與針對特許人的集體訴訟的權利」。

根據2012年一起Tim Hortons的加盟經營者們聯合訴訟特許人TDL Canada的案子(Fairview Donut Inc. v. The TDL Group Corp., 2012 ONSC 1252),安省高等法院裁決,加盟經營者作為原告需要提供證據表明特許人TDL的商業決定是出於不當或無關的考慮。還要提供證據表明,受
到爭議的某些產品價格設定的水平阻礙了原告和其他加盟經營者從其投資中獲得合理的利潤。 由於加盟經營者沒有提供這些證據,最終敗訴。

根據國際律師事務所Gowling WLG, 「加拿大約有一千三百多個特​​許經營品牌…橫跨零售、酒店、汽車和醫療保健等近五十個不同的經濟領域。 加拿大特許經營每年為加拿大經濟貢獻超過一千兩百億加元,並為近兩百萬人創造就業機會。 特許經營企業佔加拿大消費者在商品和服務花費的五分之一,它們每年為加拿大的國內生產總值貢獻約九百六十億加元」。

特許人和加盟經營者是一對共生共榮的關係,雙方應當同舟共濟,特許人切勿只知斂財,殺雞取卵,竭澤而漁,結果因小失大。

撰文:吉米言 (卑詩公益法律服務社團 Access Pro Bono Society of BC 的資訊官)

圖:Franchise Cana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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