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惠州有成年男子,带4名女孩野泳,期间做出危险动作迫同伴游到深水区,结果2名仅15岁及13岁女童遇溺死亡,死者家人索赔270多万人民币,但法院仅判男子赔偿¥9.2万。
死者父亲索赔逾270万被驳回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消息,惠州27岁男子潘某甲2024年7月23日16时许,在未携带任何救生工具,带4名未成年女孩,到龙门县龙田镇黄珠洞村麻布村电站水库野泳。
被告在明知4女孩不熟水性,下水后做出危险动作,迫女孩游到深水区,最终女孩伍某乙(时年15岁)、伍某丙(时年13岁)不幸溺水身亡,另2女孩获救。事后,潘某甲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死者父亲事后将潘某甲、龙门县某站及经营者朱某告上法庭,要求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等共计270万余元。
涉案男子被判囚4年
龙门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潘某甲带未成年人去偏僻禁泳水域且无防护,是导致悲剧的主因,承担70%责任。伍某甲作为单亲父亲,疏于对未成年女儿的安全教育与管理,承担30%责任。
潘某甲已被判刑事犯罪,据相关司法解释,其刑事犯罪引发的民事赔偿仅限于“物质损失”,不包括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据此,一审判决潘某甲仅需赔偿伍某甲丧葬费91992.6元。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讯,驳回伍某甲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