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上單位廁所漏水自己負責?這宗物業責任糾紛值得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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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島綜合報道】卑詩民事審裁處(Civil Resolution Tribunal,簡稱CRT)最近對一宗分契物業廁所滲漏造成損失的責任糾紛做出仲裁決定,受損物業苦主的索賠要求被駁回。

事情緣於分契物業業主黃先生(Yingwei Huang)家的廁所滲漏到下面的分契單位,樓下的業主萊納西(Stefan Lenasi)向法庭提出索賠1,500元的維修費用。

該分契單位的租戶(在法院判決中僅指定為RS)於2023年3月向業主萊納西報告了滲漏情況,並提供了照片作為證據。同一天,萊納西聯繫了物業經理,物業經理告訴黃先生,他家廁所的水漏到下面的單位,他應該暫時停止使用。

事實證明,黃先生公寓的廁所是因為蠟密封失效而導致滲漏。

黃聘請了一名水管工來更換蠟封,但不到兩個月後,萊納西單位的另一處天花板再次出現滲漏,這次是發生在另一間浴室,黃再次聘請了一名水管工來為另一個馬桶更換蠟封。

萊納西為了修復房屋損壞,聘請了一名干牆工人來修復天花板滲水造成的損壞,總共花費了1,300元。他向法院要求損失賠償,但法庭指出他的索賠金額比所提供收據中的維修費用多了200元。

萊納西辯稱,黃因應為疏忽承擔費用,他指對方「未能充分維護和對他的管道進行必要的維修」。

但黃某否認自己對此負有責任,他稱自己並非疏忽或故意造成馬桶損壞,並且在接到滲漏報告後立即做出反應;相反,他聲稱萊納西應該購買保險來彌補損失。

法院最終做出了對黃有利的判決。

法院裁定,萊納西未能證明黃「無理地未能阻止滲漏」,換句話說,沒有任何跡象表明黃事先知道滲漏事件,並且可以採取任何措施阻止其發生。

雖然萊納西的主張遭駁回,但法院仍承認,「業主會驚訝地發現,他們有責任維修自己的分契單位,即使損壞的根源來自其他人的房子。」

圖:網上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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