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省緊急狀態可延長 違規企業最高罰千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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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省頒佈的緊急狀態令賦予內閣限制物價等多項權力,以及可再延長緊急狀態超過1個月。 網上圖片

安省省長福特在上星期二宣布全省進入緊急狀態直至3月31日,是安省歷史上第3次依據《緊急管理及民事法案》(Emergency Management and Civil Protection Act)頒令。這項法案賦予內閣限制物價等多項權力,以及可以再延長緊急狀態超過1個月。違反緊急狀態的個人,最高罰款10萬元,企業的最高罰金為1,000萬元

法案容許省長和內閣遇到需要立刻採取行動,以避免或減低嚴重威脅人身安全或重大財物損失;並且相信政府手頭上的資源,包括現行法例,有嚴重延誤的風險或未能有效作出回應的情況下,可以頒佈緊急狀態。

省府在這次的緊急狀態之下,初步只是關閉室內的康樂活動、公共圖書館、所有受教育法管轄的私立學校、所有持牌託兒所、酒吧和餐廳只封閉餐房,但不阻止外賣、演唱會、歌舞或電影等娛樂。超過50人的集會、宗教活動和遊行就被禁止。不過,雜貨店、便利店、藥房、商業大廈、生產設施、建築工地或公共服務繼續維持。

緊急狀態非讓全省停擺

省長強調,緊急狀態並非是讓全省停擺。

依據法案,省政府可以進一步採取的行動包括:
• 採取管制行動措施,將人和動物疏散至特定範圍。
• 限制必需物品和服務的價格,以防止商家對必需品、服務和資源收取不合理費用。
• 設立緊急庇護所和醫院,以照顧民眾安全。
• 收集、運送、貯存、處理和處置任何一類廢物。
• 其他任何內閣認為有需要的回應,或能夠防止或緩和緊急情況的措施。

這次的緊急狀態是直至3月31日,除非內閣下令提前結束。但內閣也可以延長14日時間。省長可以向省議會要求,經正式決議後,再延長不超過28天。

法案又賦予政府重罰任何違反緊急狀態的個人和企業。個人最高罰款為10萬元;公司董事或管理人員的最高刑罰為,罰款10萬元兼入獄一年;企業的最高罰金為1,000萬元。

省府證實,《緊急管理及民事法案》立法以來,頭兩次均是在2003年實施,但當時對普通大眾的直接影響較少。第一次是2003年初的SARS事件,其後是同年夏天超過5,000萬人受影響的北美大停電。

星島日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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