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物業時,買家一般會同時購買一份業權保險(Title Insurance),但原來並非所有業權保險的內容都相同;買家一旦購入一間有違規建築的物業,所出現的問題,業權保險若果沒有包括在內,買家是沒法獲得賠償,近月便有一宗法庭案例,保險公司不需要作出賠償。
根據《多倫多星報》的報道,John Breen於1999年在Lake Muskoka區購入一間渡假屋,當時,其僱用的物業律師曾為物業進行查冊,發現物業即使在1989年獲得建屋許可證,但到Breen購買該物業時,仍未清楚是否完成驗收程序,因為當地鎮辦公室曾發生火警,將有關紀錄燒毀,沒有人知道該物業是否已經完成驗收,及獲得入住批准;最終,Breen決定不再進行檢查而購入該物業。
到2011年,Breen要翻新廚房,裝修公司拆下一幅牆時,發現物業有嚴重違反安省「建築法」的行為;一名工程師發出的報告亦證實該物業存在重大結構缺陷,並建議Breen考慮重建該物業,及即時搬出;故此,自2012年起,該物業一直空置。
之後,Breen向業權保險公司FCT Insurance提出訴訟,理由是物業存在結構缺陷,建屋許可證不完整,令物業沒法在市場上出售;即在法律上,潛在買家擁有合法理由拒絕完成買賣協議。
FCT反駁Breen的指控,指Breen沒有了解購買業權保險後仍要面對的風險,及不清楚保險內容。
案件於去年作出審訊,法官Margaret Eberhard裁定Breen勝訴,在1.3萬字的判詞中,Eberhard法官的結論是,Breen對之後發現的潛在缺陷有實際了解。
但FCT向上訴庭提出上訴;上訴庭的3名法官一致推翻原審庭的裁決,駁回Breen的訴訟要求,及2.5萬元訴訟費賠償。
上訴庭區分了不可出售的土地,即潛在買家不想購買的物業所在地,及沒法出售的所有權限,例如未完成建屋許可證及驗收過程。
上訴庭認為Breen的索償,並不包括在保單範圍內。
Breen的個案,反映市場上的所有業權保險受保內容並非相同,物業買家應仔細檢查業權保險政策所提供的受保細節。
(圖片:星報) T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