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6岁男童遇溺亡 家属要求7岁玩伴及其父母赔偿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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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3名年龄6至7岁的小朋友结伴游玩,其中6岁小明的男童不幸溺亡,其父母在悲痛之余,将7岁的丁丁及其父母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共计30多万元人民币。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7岁玩伴没有法定的救助义务,依法驳回了小明父母的诉讼请求。

事发于去年9月一个中午,小明与同村2名小朋友结伴游玩。3人一同到村庄附近工地玩耍时,小明不慎跌落到工地水坑内溺亡。事故后,小明的父母将丁丁及其父母起诉到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同玩耍的3个小朋友均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士,身体、智力发育尚不健全,面对突发紧急情况,自保尚且不足,救助他人更无能为力。同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相互之间没有法定的救助义务,对于小明的死亡,丁丁及其父母不存在过错,依法驳回了小明父母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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