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怀疑情况下 普通法默许警员入屋

加拿大都市网

SOURCE来源:星岛

 

本报记者

一名被控是毒品拆家兼藏枪的亚裔汉,因藏械与贩毒罪判囚5年,该男子去年入禀安省上诉庭,指警方在拘捕及搜身期间,涉违反本国《人权宪章》而对警方行为提上诉,然而上诉庭法官指,被告代表律师早在审讯时,已向原审法官提出相关质疑,但原审法官认为理据不足,上诉法官认同原审法官所言,裁定上诉被驳回。
此案亚裔上诉人疑涉及贩卖可卡因,他于2012年夏季到访友人位于多市西面的廉租镇屋,他与屋主儿子及另外2名友人,在镇屋后园聚会,其时3名警务人员到其友人家中。据上诉人律师入禀状中表示,警方入屋少于一分钟,已经将上诉人拘押出来,期间上诉人曾一度反抗欲逃,他遭警方拘捕时,被发现藏有一支装上子弹的半自动手枪、可卡因及一笔颇可观的现金。

该宗上诉呈请之争驳点,是多市警方毒品调查科探员,是否违反《警务法》中,在不合理情况下探员擅闯民居,以及若属不合法入民居又是否合法地搜查上诉人。当中有否涉违《人权宪章》,法官于判辞中引述不同案例,并认为本国《普通法》准许案中探员走进上诉人身处地点的理据。
上诉亚裔男子在入禀状中强调,并非为自己所犯之罪名辩驳,重申是次上诉是为了理清3名探员在调查、搜查及拘押时之行动,是否符合本国法律。

指上诉人作客未失私隐

入禀状问到案中执行职务之3名探员,有否理据走入上诉人当时身处之友人家后园,上诉庭法官甘保尔引述本国《普通法》中“默示许可”原则(Implied License Doctrine),容许案中探员进入上诉人身处的物业,并与相关人士谈话。
他引述原审法官指,当时探员接获线报,指一名他们正通缉之人士出现在该处,而探员到现场后,保安员又告诉他们此镇屋群不时会出现与贩毒有关的“麻烦问题”;原审法官认为探员是执行其应有职务,而走进此物业及与身处该地点之人士交谈。
至于谈及物业住客权,上诉庭法官指本国每名居民都享有私隐权,但当警务人员在合理怀疑下,相信有罪案于此地点出现,以及有危险人物在此地点出现,警务人员受到《普通法》“默示许可”原则下执行职务。
此外,此房屋住客没有向走进屋内之探员,提出要他们马上离开物业,显示此房屋之住客当时并不认为私隐受侵犯。
上诉庭法官认为如果当时执勤警务人员没有违反《警务法》;而他们有否违反上诉人之个人权利,上诉人在入禀状中形容,他当时身处朋友家人闲聚,他们均享有私隐不被侵犯之权利。
然而法官认同原审法官见解,指上诉人作为被邀请到此房屋之客人,他只是间中到此地址见朋友,他与此房屋没有直接关连,也没有涉及他的个人物品,当中不见得会令其个人私隐受到侵犯。
法官甘保尔相信上诉人理据薄弱,警方行动合理合法,执勤时没有违反《人权宪章》与《警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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