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一名被控是毒品拆家兼藏槍的亞裔漢,因藏械與販毒罪判囚5年,該男子去年入稟安省上訴庭,指警方在拘捕及搜身期間,涉違反本國《人權憲章》而對警方行為提上訴,然而上訴庭法官指,被告代表律師早在審訊時,已向原審法官提出相關質疑,但原審法官認為理據不足,上訴法官認同原審法官所言,裁定上訴被駁回。
此案亞裔上訴人疑涉及販賣可卡因,他於2012年夏季到訪友人位於多市西面的廉租鎮屋,他與屋主兒子及另外2名友人,在鎮屋後園聚會,其時3名警務人員到其友人家中。據上訴人律師入稟狀中表示,警方入屋少於一分鐘,已經將上訴人拘押出來,期間上訴人曾一度反抗欲逃,他遭警方拘捕時,被發現藏有一支裝上子彈的半自動手槍、可卡因及一筆頗可觀的現金。
該宗上訴呈請之爭駁點,是多市警方毒品調查科探員,是否違反《警務法》中,在不合理情況下探員擅闖民居,以及若屬不合法入民居又是否合法地搜查上訴人。當中有否涉違《人權憲章》,法官於判辭中引述不同案例,並認為本國《普通法》准許案中探員走進上訴人身處地點的理據。
上訴亞裔男子在入稟狀中強調,並非為自己所犯之罪名辯駁,重申是次上訴是為了理清3名探員在調查、搜查及拘押時之行動,是否符合本國法律。
指上訴人作客未失私隱
入稟狀問到案中執行職務之3名探員,有否理據走入上訴人當時身處之友人家後園,上訴庭法官甘保爾引述本國《普通法》中「默示許可」原則(Implied License Doctrine),容許案中探員進入上訴人身處的物業,並與相關人士談話。
他引述原審法官指,當時探員接獲線報,指一名他們正通緝之人士出現在該處,而探員到現場後,保安員又告訴他們此鎮屋群不時會出現與販毒有關的「麻煩問題」;原審法官認為探員是執行其應有職務,而走進此物業及與身處該地點之人士交談。
至於談及物業住客權,上訴庭法官指本國每名居民都享有私隱權,但當警務人員在合理懷疑下,相信有罪案於此地點出現,以及有危險人物在此地點出現,警務人員受到《普通法》「默示許可」原則下執行職務。
此外,此房屋住客沒有向走進屋內之探員,提出要他們馬上離開物業,顯示此房屋之住客當時並不認為私隱受侵犯。
上訴庭法官認為如果當時執勤警務人員沒有違反《警務法》;而他們有否違反上訴人之個人權利,上訴人在入稟狀中形容,他當時身處朋友家人閑聚,他們均享有私隱不被侵犯之權利。
然而法官認同原審法官見解,指上訴人作為被邀請到此房屋之客人,他只是間中到此地址見朋友,他與此房屋沒有直接關連,也沒有涉及他的個人物品,當中不見得會令其個人私隱受到侵犯。
法官甘保爾相信上訴人理據薄弱,警方行動合理合法,執勤時沒有違反《人權憲章》與《警務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