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路
本报记者冯瑞熊
熟悉中国法律的加国律师指出,根据中国法律,中国政府是不会承担有关国营公司的民事责任,他建议在中国遇上商业纠纷的事主,应该聘请中国律师,循法律途径向有关方面追讨,方能够解决问题。
大温律师钱路周一接受《星岛日报》记者查询称,即使政府真的拥有开发商股份,即使真的是由开发商印制的广告,依照中国的《民法总则》,开发商应该是依法成立的“法人”,该法第60条规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既然是“独立承担”,那么政府就不能承担“连带责任”。
钱路补充说,根据中国法律,政府的作用是行政管理,一般情况是不参与民事活动,对于与政府有关公司或国营公司的投诉,政府不应该承担民事责任,所以有纠纷时找政府去投诉,恐怕难有结果。
钱路建议,在中国遇上商业纠纷的事主应该找中国律师,循法律途径追讨,才能够解决问题。他又提醒涉及商业纠纷的事主,根据新实施的中国《民法总则》第188条规定,普通诉讼时效是3年,事主千万抓紧,否则过了时效,便失去追究机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