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13岁男生不伦恋 离婚女教师被判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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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幼稚园男教师少女教师多,图为在南京市幼稚园工作的体育男幼师傅纬(左一)在门口送孩子放学。资料图片

■图为女老师与学生一起表演“环保时装秀”。资料图片

 

本报讯

 

江苏常州市一名30岁左右的离婚中学女教师,多次与年仅13岁的男学生发生性关系,地点包括女教师的家中和宾馆,由于男童成绩下降、夜不归宿,家长感觉有异,从其微信聊天记录中揭发这段不伦孽缘。这名女教师被捕,被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刑3年。这可能是中国首宗公开的女教师猥亵男童案。

常州市中级法院透露,涉案的女教师黄某,是常州市金坛区一中学的教师,30岁左右,已离异,2013年时担任受害人王某(男,2001年生)所在的中一班主任。
据法庭调查,2014年初,黄某在帮助王某辅导学习时,两人第一次发生了关系。由当年的3月至8月间,两人在黄某家中、宾馆等地多次发生性关系。王某的家人发现小朋友学习成绩下降、经常不回家,甚至夜不归宿,感觉到情况异常,并从王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发现有些不正常,于是向学校投诉,由此案发。
常州市金坛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目无法纪,多次与儿童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应从重处罚。其身为教师,却违背法律和伦理,行为性质恶劣,社会影响极坏,辜负了学生和家长对教师的尊重与信任,给被害人幼小的心灵及其家庭带来心理创伤。其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因此以猥亵儿童罪判刑3年。
黄某为何没有以强奸罪论处?法官称,因为中国相关法律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逼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因此黄某不构成强奸罪,而以猥亵儿童罪论处。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不满14周岁的男童女童都可以作为本罪的受害人或猥亵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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