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13歲男生不倫戀 離婚女教師被判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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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幼稚園男教師少女教師多,圖為在南京市幼稚園工作的體育男幼師傅緯(左一)在門口送孩子放學。資料圖片

■圖為女老師與學生一起表演「環保時裝秀」。資料圖片

 

本報訊

 

江蘇常州市一名30歲左右的離婚中學女教師,多次與年僅13歲的男學生發生性關係,地點包括女教師的家中和賓館,由於男童成績下降、夜不歸宿,家長感覺有異,從其微信聊天記錄中揭發這段不倫孽緣。這名女教師被捕,被法院以猥褻兒童罪判刑3年。這可能是中國首宗公開的女教師猥褻男童案。

常州市中級法院透露,涉案的女教師黃某,是常州市金壇區一中學的教師,30歲左右,已離異,2013年時擔任受害人王某(男,2001年生)所在的中一班主任。
據法庭調查,2014年初,黃某在幫助王某輔導學習時,兩人第一次發生了關係。由當年的3月至8月間,兩人在黃某家中、賓館等地多次發生性關係。王某的家人發現小朋友學習成績下降、經常不回家,甚至夜不歸宿,感覺到情況異常,並從王某的微信聊天記錄中發現有些不正常,於是向學校投訴,由此案發。
常州市金壇區法院審理後認為,黃某目無法紀,多次與兒童發生性行為,其行為已構成猥褻兒童罪,應從重處罰。其身為教師,卻違背法律和倫理,行為性質惡劣,社會影響極壞,辜負了學生和家長對教師的尊重與信任,給被害人幼小的心靈及其家庭帶來心理創傷。其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因此以猥褻兒童罪判刑3年。
黃某為何沒有以強姦罪論處?法官稱,因為中國相關法律規定,強姦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逼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因此黃某不構成強姦罪,而以猥褻兒童罪論處。猥褻兒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滿足性慾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對兒童實施的淫穢行為。不滿14周歲的男童女童都可以作為本罪的受害人或猥褻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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