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人大常委会原主任龙翔 受贿2.61亿被判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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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荆州中级人民法院周二(11日)宣判江苏省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主任龙翔,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人民币‧下同);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以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央视新闻报道,2009年1月至2025年3月,龙翔利用各个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工程款拨付、案件处理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逾2.61亿元。

2014年下半年至2016年下半年,龙翔与他人共谋,骗取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扶持资金1200万元。

2009年1月至2016年6月,龙翔在负责处置相关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线索过程中,徇私情私利,违反有关规定,包庇他人不被查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

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龙翔从他人处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后买入相关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额1005万多元。

法院认为,龙翔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事实,贪污罪系自首,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其受贿、贪污所得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依法对其所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所犯贪污罪可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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