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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前行政長官曾蔭權(圖),於2012年在任期間處理雄濤廣播的聲音廣播牌照申請時,被指故意隱瞞與雄濤主要股東的利益衝突,在高等法院被裁定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立。上訴庭去年拒批定罪上訴,但准減刑至1年監禁和減免訟費至100萬元。曾蔭權向終審法院提出定罪上訴,終院周三早上頒佈書面判詞,5位法官一致裁定曾蔭權上訴得直,定罪和刑期一併撤銷,終院下令不作重審。
曾蔭權發出錄音指,特別多謝支持他的香港市民,十分開心,興奮及感恩,現在內心充滿感恩。他說:「現正與家人及弟妹於外地,剛收到終審法院的判詞,十分開心,興奮及感恩,我與家人十分感謝終審法院還清白,亦多謝法律團隊、同事、朋友、神長、教友及親愛的家人,特別多謝支持我的香港市民,他們的鼓勵及信任,是我多年來一直堅持抗辯的重要動力,現在內心充滿感恩。」
終審法院:原審法官指引不足
曾蔭權前年在高等法院原訟庭,否認一項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及兩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經過首次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立,判囚20個月,後來獲減刑至1年監禁。至於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經過2次審訊,陪審團仍無法達致有效裁決。
終審法院認為,原審法官陳慶偉引導陪審團時,就曾蔭權是否「明知故犯」這個瀆職元素的指引不足。若曾蔭權並無忽視其披露責任,只是不知道或不認為在有關情況下有責任披露利益,便不算「明知故犯」。
終院又認為,原審法官未有就瀆職罪的「嚴重性」給予陪審團充分解釋。曾蔭權經歷兩次的刑事審訊及兩次上訴聆訊,所付出四次的律師團隊費用近3千萬港元。
本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