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華為副董事長孟晚舟的律師,據報道近日以該引渡案不符合本國引渡法中「雙重犯罪」標準,向法庭提出申請要求終止對孟晚舟的引渡。有大溫律師認為,「雙重犯罪」是很複雜的法律概念,而且今次美國對孟晚舟提出的控罪也很多,要逐一研究才能確定是否符合該標準。另有律師則指美國指控孟晚舟對香港的銀行提出虛假陳述,並因此質疑加拿大是否對境外的犯罪行為也有司法管轄權。
據CTV電視台報道,加拿大華為公司發言人表示,該申請在11月13日提出,稱企圖引渡孟晚舟「不符合加拿大引渡法所規定的雙重犯罪標準」(相關報道見A18)。
判斷雙重犯罪 應查背後動機
「雙重犯罪」是加拿大引渡法指導原則之一,即要使某嫌犯被送往國外接受審判,必須確認他們被指控的罪行在本國也屬犯罪行為。孟晚舟的律師聲稱,針對她的控訴證據,並不能證明任何人因她造成所謂的「行為蒙受損失」,雖然美國法系統不須提出損失證明,但在加拿大任何涉及欺詐的刑事定罪,證明損失是必要的一環。
對此,溫哥華律師兼引渡案專家博廷(Gary Botting),周三在接受《星島日報》記者訪問時稱,同意孟晚舟律師認為該案不符合「雙重犯罪」標準。
他舉例稱,美國的其中一項指控,指孟晚舟對香港銀行提出虛假陳述,但這在加拿大沒有犯法,因為本國對香港沒有司法管轄權。
另外,美國向伊朗提出的制裁併非國際性制裁,孟晚舟也非美國公民,所以她不需要遵守,故此未有觸犯法例。
不過,博廷指「雙重犯罪」不能單看表面字眼,要看背後的行動。他也不同意在本國如未能證明有損失,就不能被控刑事詐騙的說法。
他又表示,有時未能證明有損失,也可構成刑事詐騙。
博廷說根據本國《引渡法》,聯邦檢察總長有權在引渡聆訊開始前終止聆訊,但他認為檢察總長不會這樣做,而是要等法庭作出裁決。
可視作正式審訊前例行程序
一直關注此案的大溫律師李克倫(Richard Kurland)指出,今次孟晚舟律師向法庭提出終止引渡,是在正式審訊前的一個「例行程序」。但雖然如此,李克倫認為法庭如果裁定有理據證明,孟晚舟在機場時她的憲法權利遭到侵犯,法庭很有可能會終止引渡聆訊,將她釋放。
■李克倫。資料圖片
對於孟晚舟律師指此案不符合本國引渡法中「雙重犯罪」標準,李克倫則有保留。
他指出,美國方面對孟晚舟提出不少控罪,須逐一研究才能確定是否有違「雙重犯罪」標準。
本報記者馮瑞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