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裔買屋議價過程爭拗 高院法官判賣家須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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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錦市於人村是華人喜歡聚居的地方。網上圖片

■■高院法官判令,戶主須要履行立約。 網上圖片
 

星島日報報道

安省兩戶華人家庭2014年在一間房屋買賣及交接過程中發生糾紛,買賣雙方及代表其交接房屋的律師各說各話,互不相讓,於是把官司打到了安省高等法院。法院日前作出判決,判定賣家必須擇日向買家交接房產並支付相關費用(詳另文)。

這宗法庭糾紛涉及萬錦市一間價值過百萬元的房屋交易。雙方對於案件大部分事實不存在爭議,只是對於後來協商的割價交接協議是否具約束力發生爭執。據買家向法庭提供的事實陳述,買家L先生與賣家C太太,於2014年10月9日前後簽定房屋買賣合同,C太太把房屋以129萬元賣給L先生,交接日期是當年12月8日。雙方隨後再簽補充合約,把成交價改為127萬2,500元。

因有地役權扣起4萬元

代表買方的律師在對房屋產權進行核查時,發現在房屋產權 (Title)之下登記有兩處地役權出讓(easements),於是在致函賣家律師(letter of requisition)信中要求澄清。買方律師要求賣方在交接前解除(release)這兩處地役權出讓,否則買家有權取消這項買賣合同,並取回已繳納的訂金。賣家沒有滿足這項要求,指這兩處地役權屬於合約中所列明買家不應提出異議的情況。但買家不接受這一主張。

賣方律師於同年12月4日向買方律師提供交接文件及房屋鎖匙。買方律師於12月8日即交接日,向賣方提供了交接文件及買方支付的房款,但因為涉及地役權對房屋價格的影響,在交易價應付房款中扣除了4萬元。賣方不接受這一舉動。

隨後幾天,雙方律師開始協商一個合理的讓價數額,以令房屋交易可以完成。賣方律師在2014年12月10日下午4時24分,透過傳真信件給買方律師提出建議(offer),賣方同意把成交價減少2萬元,雙方簽訂書面協議於12月11日完成交易。賣家律師在建議書中說明,這一建議的不反悔期至12月11日中午12時。

買方接到這建議後,向其律師表示同意,買方律師行於是在12月11日上午11時18分,通過電郵回應賣方律師,接受賣方的方案。買方隨後在11時34分再傳真給賣方律師,以更加正式方式通知對方買方接受賣方提交的降價交接方案(Abatement Agreement)。這兩份接受文件,都是在賣方規定的不反悔期之前,以書面方式送達賣方律師。

買方律師行在12月11日上午派出另一位職員,帶着交接文件及讓價調整後買家購房款的補差額,前往賣方律師行計劃依降價協議規定的日期交接房屋。賣方律師承認他在12月11日上午收到買家的交接文件和房款,但拒絕接受,因為賣方不準備交接房屋,理由指賣方的建議已經被買方拒絕。
原來在賣方律師於12月10日書面傳真給賣家讓價2萬元的建議前,買賣雙方曾在電話中就讓價數額進行口頭協商。買方律師在電話中建議賣方律師與賣方洽商,能否接受買方先前提出的讓價4萬元。買方指當時不知道賣家提出讓價2萬元的書面建議。在這電話交談之後,買家律師才首次看到賣方同意讓價2萬元的書面建議。

對不反悔期前交談 有不同解說

在12月11日下午3時43分及4時10分,賣家律師兩次傳真給買方律師,表示賣家已經取消(或試圖取消)12月10日向買家提出的讓價2萬元完成交接的建議,理由是買方律師口頭拒絕了這建議。買方律師堅稱,已經代表買家在賣方規定的不反悔期限前,書面接受了對方的建議,並且有誠意、準備好也有能力完成交接。買家律師在11日5時13分以電郵通知賣家律師,對賣家聲稱買方拒絕建議提出質疑,並表示如果賣家不按照已接受的合約交接房屋,買家將採取法律行動。

買家隨後入稟法院,要求透過簡易判決(summary judgment)要求賣家完成交易,或者是由賣家賠償因未履行合同,而給買家造成的經濟損失。法官指出,雙方入稟法庭的核心問題所在,並不在於買賣涉及的房屋存在地役權出讓,而在於雙方後來就此所協商簽訂的讓價完成交易的合約(abatement agreement)是否有約束力(enforceability)而必須執行。

賣家堅持她所提出的讓價2萬元交易的建議被買家律師拒絕,原因是對方向賣家律師表示「應該得到更多補償」,這應該被看作是買家拒絕其建議或提出反建議(counter offer),因此其建議在那一刻已經失效。買家認為在此建議失效前,買家已經透過書面方式,明確無誤地接受了這一建議,因此合約具約束力,法庭應該下令賣家完成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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