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着手機駕車被控分心駕駛 男子不服上訴結果逆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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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卑詩省一法官裁定,僅手持手機並不足夠構成分心駕駛,但有其他法官不同意判決。網上圖片

星島日報綜合報道

 

一個男子去年被警員發現駕駛期間手持手機,遭票控分心駕駛,他不服提出上訴。法官最近裁定他上訴得值,理由是他手機安裝了駕駛鎖定應用程式,開車時無法使用,缺乏證據顯示他有使用的意圖,而「單純拿着電子裝置並不足夠」構成分心駕駛罪。

事發於2017年8月17日,維多利亞市警員發現,駕駛著一輛白色輕型貨車的坦豪斯(Patrick Tannhauser),其中一隻手拿着一個手機,隨即把他截停,並且向他發出分心駕駛告票。他不服提出上訴。

手機已裝駕駛鎖定程式

坦豪斯在法庭上辯稱,當時,他僅是拿起放在旁邊乘客座位上的手機,準備整理座位上的紙張,絕對沒有使用手機的意圖。同時,他的僱主在其手機上安裝了一個應用程式,在駕駛時自動鎖上,因而無法繼續使用。

今年7月,省級法院法官戈登(Hunter Gordon)裁定坦豪斯上訴得值,指分心駕駛規例中禁止使用電子裝置,基於司機「手持裝置並可能使用」。因此,「單純拿着電子裝置」並不足以定罪。

有法官不同意判決

不過,坦豪斯的案例不一定可以引用到其他案件上。過去幾年,卑詩省法院先後就兩宗同類案件作出裁決,均裁定司機敗訴,其中一個司機聲稱是準備為手機充電,另一個司機則表示「出於習慣」。
而在法庭就坦豪斯案件作出裁決的數周后,另一個卑詩法院法官指,戈登對「單純拿着電子裝置並不足夠」定罪,是一次錯誤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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