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島綜合報道】一名旅客在乘搭加拿大廉航天賦航空(Flair Airlines)從墨西哥返回溫哥華後,發現寄艙行李內九件珠寶失蹤。Flair以珠寶等貴重物品不應放入寄艙行李作為抗辯,但審裁處裁定航空公司必須負責,賠償旅客損失。
2024年2月,一名女子乘搭Flair航班回家,翌日上午打開行李時,發現一個裝有珠寶的袋子不見了。她稱行李看來曾被人重新整理。
卑詩民事審裁處(B.C. Civil Resolution Tribunal)近日公布裁決結果,指乘客於2024年2月7日首次透過短訊向Flair報告行李內有物品失蹤,但沒有獲得回復,其後於4月10日透過航空公司官網再次報失。
Flair至6月13日確認收到失物申索,就物品遺失致歉,並稱可能會聯絡乘客索取更多資料。雙方均沒有交代Flair何時作出決定,但同意航空公司其後以乘客沒有提供失物清單及收據為由,拒絕其索償。
乘客其後向審裁處提交清單,列出九件失蹤珠寶,每件報稱價值由15元至535.24元以上不等,總值868.73元,但沒有提交相關收據作證明。
Flair向審裁處提出,根據其國際運輸條款,珠寶不可放入寄艙行李,只能作為手提行李攜帶。
審裁處認同乘客不應將貴重物品放入寄艙行李這項原則,但Flair沒有提交任何證據支持其說法,包括其聲稱適用的國際運輸條款。
Flair亦沒有向審裁處提出證據,證明曾在該名乘客上機前告知她,貴重物品只能放入手提行李。
審裁處指出,規管國際航空運輸責任的《滿地可公約》(The Montreal Convention),以及加拿大聯邦《航空運輸法》,均適用於此宗個案。根據有關規定,寄艙行李如在航空公司保管期間遺失,航空公司可承擔賠償責任,因此裁定Flair須為今次遺失負責。
鑒於乘客未有提供收據、照片或其他證據,證明珠寶的狀況或使用年期,因此審裁處沒有判給她要求的868.73元賠償項。
Flair被判須在30日內向乘客賠償500元,另支付38.68元利息及67.50元審裁費,合共606.18元。
圖:加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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