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裔租戶用單位作排舞室及Band房嘈震天花板   管理處有齊證據仍敗訴

加拿大都市网

【星島綜合報道】一名華裔男子常在其租住的單位內進行樂隊和舞蹈排練,發出的噪音被指「令人難以忍受」,據稱甚至導致樓下住戶的天花板震動。

卑詩民事審裁處(BC Civil Resolution Tribunal)上周對這宗糾紛作出了裁決,審裁官雖認同相關噪音很可能構成滋擾,以及該租戶「公然無視」住宅樓宇的附例及要求,但最終判令該租戶毋須支付1,000元的噪音罰款。

據CTV報道,租戶江先生(Ho Ming Kong,譯音)提出訴訟,要求審裁處判物業管理公司對他徵收的罰款為「出於惡意」,並且違反了卑詩省《分契式物業法例》(Strata Property Act)。

代表管理公司的業委會則稱,該住戶發出的噪音對他人構成妨害,因此罰款合法和有效。

審裁官解釋道:「妨害是指對一些戶主使用和享用其物業造成了實質性、非輕微且不合理的干擾。」

樓上住戶:富經驗舞者步履輕盈

業委會提交的證據,包括該住戶樓下單位拍得的影片,以及一些證人提供的照片和證詞。照片顯示,每周兩次有人攜帶「大型樂器」進入大廈內,業委會稱在三個月內收到10宗噪音投訴。

江辯稱噪音未達到不合理水平。他說每次活動都在晚上10點前結束,並且受邀的都是經驗豐富的舞者,懂得步履輕盈地跳舞,而非一些較容易跺腳的初學者。

審裁官寫道:「我認為證據表明,江先生的賓客的舞技水平高低,對樓下鄰居的遭遇沒有多大影響。他樓下的住戶說,在江先生練習爵士樂時,天花板也在震動,聲音無法忍受,而其他證人也提供了類似的證詞。」

然而,審裁庭指出,相關法例對執行附例罰款設有「嚴格的程序要求」。業委會在收到投訴後,必須以書面通知被罰者投訴的內容,並給予其回應的機會,之後才可開出罰單。

此外,業委會在每次收到噪音投訴後,都必須進行此包括以上這兩個步驟的程序;但相關管理公司只向江先生寄出了一封信件,並在信中同時提及他因多項違規行為而被罰款,審裁處認定其未有依循正當程序。

江還因使用停車位存放雜物和垃圾而被管理公司罰款3,600元,這筆罰款也被審裁處裁定為不恰當地徵收。

據此,物業管理公司被勒令撤銷罰款,並須代江先生支付225元堂費。

圖:Unsp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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