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戶窗帘顏色不對被罰款 審裁處認同「業主們認為窗帘顏色很重要」駁回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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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島綜合報道】卑詩民事審裁處(BC Civil Resolution Tribunal)裁定,一名住宅大廈單位業主因在家中裝設了「色彩繽紛」的窗帘,六年後被物業管理公司罰款200元。該業主不服提出申訴,但遭駁回。

根據上周公布的裁決書,帕皮諾(Gilbert Maurice Papineau)要求審裁處下令撤銷有關罰款,理由是相關窗帘自2018年起已一直掛在其單位內,物管公司在多年後才採取行動並不合理。

審裁處副主席雷格爾(Eric Regehr)在裁決書中描述,涉事窗帘於2018年安裝,其後有人向物管公司作出投訴,後者於2024年先後三次向帕皮諾發出罰款通知,直至他最終將窗帘拆除。

受業主委員會委託管理大廈的物管公司,於2017年通過一項有關窗帘及窗戶遮蔽物的附例,規定住戶不可在窗戶上懸掛任何從單位外部可見、被視為有礙觀瞻的物品,住戶只可使用如白色、米色、灰色或淺褐色的窗帘。

雷格爾指出,雖然附例中的措辭並不十分清晰,但其意思顯然是只准許使用上述幾種顏色的窗帘。

帕皮諾被指使用了粉紅色、紅色、藍色,或由上述顏色組合而成的窗帘,因此違反了相關附例。

審裁官表示,物管公司的確是在窗帘掛起了多年後才接到違規投訴,但亦強調物管一旦接獲涉及違規的投訴,便有責任作出跟進及執行相關附例。

審裁官指出,窗帘顏色的問題對業主們而言顯然相當重要,否則不會特別制訂相關附例,而物管在接到投訴後必須採取適當行動。

審裁處據此裁定物業管理公司的做法並無不當,駁回帕皮諾的申訴,並指他必須繳付200元違規罰款。

圖:Pexels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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