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歲男奸11歲少女 檢方竟判不算性侵

加拿大都市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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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一名28歲男子以「傳授接吻技巧」為名,把把一個年僅11歲少女帶回巴黎北郊的公寓,在樓梯間發生性行為。女方父母報警後,法國檢方以無證據使用暴力為由,拒絕以性侵罪名起訴男方,僅以「性虐待未成年人」的罪名起訴。此案將於明年2月審理,在法國鬧得沸沸揚揚,引發關注兒童權益的團體憤怒,呼籲國會議員修改相關法規。

被告男子已有兩個孩子,此前兩次度接近女方,4月間向少女佯稱「教她如何接吻」而把對方帶到自己公寓。後因少女告知父母而曝光。進入司法程序後檢察官認為,男子「未對少女施以強制、強暴、脅迫或襲擊」,不構成性侵罪嫌;而根據法國法律,這意味着本案女方已「合意」性交。

少女的律師譴責檢方的決定,指稱被告曾威脅女方,若她把此事告訴任何人,將弄臭她的名聲。律師並主張,無論如何,兒童與少年絕不可能有意義地與成人合意性交,「當談到兒童和少年時,我們甚至不該有此辯論」,「好奇心與跟一名28歲的男子在樓梯間性交,那是兩回事。」

少女的母親也批評檢方決定,指女兒當時嚇呆了而無法自衛。媽媽說,女兒那時自覺為時已晚,無力反抗,反抗也「於事無補」,所以「才不見情緒及反應,任憑擺布」。被告律師則主張,當事人認為他當時已取得女方的「明示同意」,而且也不知道女方几歲,還指稱女方過去曾把自己的裸照傳給陌生人,形容她作風「大膽」。少女辯稱,兩次人第二次見面時,曾給男子看一本寫有她年齡的筆記本。

法國法律規定,可同意發生性行為年齡15歲,但即使合意性交一方系15歲的未成年人,並不自然成立性侵罪,如同其他國家規定;至於與15歲以下者發生性行為,就算出於合意,仍將構成「性犯罪」,可處以5年以下徒刑併科7.5萬歐元罰金。而在英、德和西班牙,與16歲以下兒少性交,乃「不可反駁的推定為非合意」,規定用意在於,性侵案被害人有時會放棄抵抗,尤其是兒童,然而,「屈服並不等於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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