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勒德在審訊中選擇自辯。星報
綜合報道
多市男子米勒德(Dellen Millard)在涉嫌殺害前女友案中選擇自辯,接連親自盤問出庭作供的死者父親和前男友,引起輿論譁然。有法律專家就指出,被告選擇在法庭上自辯愈來愈趨普遍,但被告自辯其實與加拿大司法制度存在矛盾,當局或需要因此作出修例。
法律專家指出大部分被告選擇自辯是基於財務因素,可以節省聘請辯護律師的費用,因為法律援助不涵蓋很多法律費用。其他引致被告自辯的因素,還涉及精神疾病、不信任權威或相信自己是處理案件的最佳人選。自辯愈趨普遍已經引起不少問題,例如可能會延長審訊時間,以及加重法官的額外負擔,並對證人及被告造成情感創傷。
自辯未必有利被告
約克大學斯古德法律學院(Osgoode Hall Law School)教授法羅(Trevor Farrow)表示,被告自辯與加拿大司法制度在本質上是不能融合,司法制度在設計時沒有把自辯列入考慮範圍,整個制度建基於控辯各方均有代表律師。
法羅認為自辯對司法制度的每個層面構成重大影響,司法制度可能需要因自辯增加而進行修訂。
有專家又指被告選擇自辯未必有利,通常自辯的被告都未能提出具有實際效益的論據,而且表現出太過情緒化和主觀,不了解哪些論證是切實有用。
據報米勒德在庭上自辯時,曾提問死者父親克雷頓(Clayton Babcock)有否侵犯女兒,輿論批評此舉是在死者家屬傷口上撒鹽,反映自辯引起的爭議。
資料來源:加通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