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華裔女子因父親正受移民部審查,並暫停其公民申請程序,而向聯邦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命令被拒。法官在長篇判詞中強調,當事人存在不同意見,法庭必須考慮及接納移民部就移民法第40條有關「造假」和「間接造假」,而提出的新陳述。
同時移民部援引早年另一名華裔判例,適用於本案情況,其判詞對本案仍有約束力(good law)。這意味着一旦本案當事人的父親被裁定禁止入境,當事人可能因其「依親家屬」的身份,被認定間接對重要事實做出過虛假陳述,從而也被裁定禁止入境。
法官又對移民法第42條中,有關依親成員成為永久居民後,享有比「外國公民」更優惠對待的條款如何適用做出說明。法官指第42條規定依親成員成為永久居民後,可以不受主申請人不法行為的拖累被裁定禁止入境。法庭的意見是,這一條的前提是主申請人的不法行為發生在取得永久居民身份之後,其依親成員才不受拖累。
法官最後裁定駁回當事人向移民部頒佈強制執行令的申請,不強制移民部必須處理當事人的公民申請案件,也不強制移民部必須在判決生效3個月內,採取其他手續令當事人獲得加拿大公民身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