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收入達標 就須使用退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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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来源:星岛

本報記者

法官贊同稅局的說法,認為由稅法原文字面的含意解釋,D值代表「被允許申報」的數額。法官指出,如果按上訴人主張,納稅人可以選擇在某一年是否使用抵稅額及使用多少,從而D值代表的是「事實上申報」的數額,那麼在稅法中應該有更明確的文字描述即不應該使用「may deduct」(可以申報額),而應該寫成是「the amount that the individual deducted」(當事人實際申報的數額)。
法官強調,為避免對法律字面上的無謂爭議,必須堅守一個原則,即法律條文中的每一個詞彙都有其法定含意。如果國會立法時的本意是上訴人所主張的情況,那麼條文就應該寫成是「deducted」而不是「may deduct」。而法條中既然使用的是「may deduct」,就代表立法時要傳達的是與上訴人所主張不同的含意。法官又將稅法相關條款中,存在類似文字提法的地方拿出來加以分析比較,認為稅局的理解更符合法條原文的含意。
法官又引用聯邦財政部頒發的對於稅法第118.61條款實施的技術指導。其中規定D數值、即本稅務年度應該被扣除的學費減稅額度時,所使用的詞彙是「deductible」,即「可允許申報的數額」(amount that is capable of being deducted),而不是「deducted」,即「實際申報的數額」(amount that was actually deducted)。這與稅法本身條文的規定是一致,也進一步澄清有關的歧義。
法官又從第118.61條款實施的目的和初衷做出分析,指在這一條款出台的同一年,聯邦預算案中曾有這樣的陳述: 「為了令所有學生都可以充分享受學費和教育費扺稅的優惠,本預算案建議允許學生可以將退稅額度無限期遺留(carry forward),直到他們的收入可以達到使用這些退稅額度時為止。」這表明一旦當納稅人的收入達到可以使用這些學費退稅額度的時候,就必須要(be forced to)使用這些退稅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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