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檢方誤導審訊不公 華青理據未獲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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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中被裁定二級謀殺罪成的華青康廷偉,在入稟狀指檢控官結案陳詞刻意誤導陪審團,導致審訊不公,又認為主審法官沒有向陪審團作明確指引,表達他與3名同夥有共同謀劃搶劫可能,各人犯案動機均等;上訴庭法官審視裁決後,不認同華青理據,認為陪審團持平客觀,法官指引亦無問題。

上訴華青在入稟狀中稱,質疑高等法院主審法官在引導陪審團時,沒有向陪審團應考慮多個可能性,就是案中各被告都有共同動機與共同參與謀劃該宗入屋搶劫,眾人是否有共同動機及參與度,是影響眾被告被定罪名的重大緣故。

他指正因為陪審團在法官沒有恰當的指引下,才認為他是案中主謀,其餘被告為從犯,令其餘2人裁定誤殺,一人無罪,他被判二級謀殺。

上訴庭法官稱雖然主審法官在引導陪審團時,欠缺上訴華青所提之項目,但主審法官有向陪審員提及,若認為涉案華青與其餘眾人有共同動機與參與策劃,應視為共犯,故上訴庭法官不認為主審法官在引導陪審團時有任何問題,亦相信陪審團考慮到所有可能性,並慎重地審視所有證詞才作出決定。

涉案華青導致死者致命
上訴華青又指在控辯雙方交叉盤問法醫時,縱使法醫指死者下顎被擊碎,但控辯雙方皆沒盤問法醫此傷勢是否造成死者死亡致命傷,然而檢控官在結案陳詞中提到,由涉案華青如揮動高球棍般用長槍柄擊打死者下顎傷勢,是加速死者腦部死亡主因,華青指控方結案陳詞有誤導陪審團之嫌,且將導致死者死亡致命傷亦歸在他的頭上,並不公平。

上訴庭法官審視陪審團裁決書與法醫證詞後,認同陪審團看法,相信涉案華青向死者下顎重擊,是導致其傷勢惡化主因;涉案華青尚未揮動長槍柄擊打男死者下顎前,男死者仍發出輕微呻吟聲,身體亦些微郁動,當華青擊打男死者下顎後,男死者隨即不再動及沒有聲音。

上述事項令陪審團接納控方陳詞,指涉案華青重擊加速了男死者身亡,上訴庭法官認為陪審團結論理由充分。

另外陪審團依據證人證供,總結相信涉案華青是入屋搶劫案主謀,他亦涉及指使其餘2名被告令死者「收聲」,陪審團才作出判其二級謀殺罪成,上訴庭法官認為陪審團裁決合理,駁回上訴華青論據,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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