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文琪
有人提出,登記捐贈器官後,既然家人依然有權拒絕捐贈,那麼捐贈登記是否沒有實際意義?對此,加拿大移植協會主席James Breckenridge表示,如果沒有這份同意書,這個比率只會更高。「至少它可以在有需要的時候作為家屬的一個考量。」
TGLN媒體協調員Jennifer Long指出,在大多數情況下,如果能夠證明他們愛的人作出了這樣的決定,家人都尊重他們所愛的人的要求,並以此捐贈決定為榮。在沒有登記同意捐贈器官的情況下,只有一半的家屬會同意捐贈。因此註冊捐贈同意書,並與家人談論願望讓他們對捐贈有所了解並進行配合非常重要。
據Jennifer Long介紹,如果家屬知道他們的親人改變了關於捐贈的想法,可以立刻通知TGLN隨時更改。當親屬過世時,家人有權授權關於器官的處理。當一個人過世,按照優先級從高到低的順序,以下的親人可以進行器官移植的法律授權:1、患者的配偶或同性伴侶。2、患者的孩子。3、患者的家長。4、患者的兄弟或姐妹。5、患者的任何其他親屬。6、任何合法持有該遺體的人(例如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
當一個人去世時,其器官能否被捐獻,其至親或醫療委託書(medical power of attorney)有最後的決定權。這個決定範圍,不一定是為器官捐贈,而是所有相關的醫療問題都這樣處理,比如若一個人處於昏迷狀態,有希望恢復健康,或者需要做額外的手術,這其中的任何醫療決定都必須按照這個規則處理,它們屬於同一個法律。
在2006年以前,只有在發生災難性傷害之後,通常傷者腦部受重創,在所有的治療方案都已無力回天時,死亡器官的捐獻才會成為醫院和家人的考慮。自安省在2006年成為加拿大第一個在身體循環系統死亡(circulatory determination of death)後允許和推廣器官捐贈的省份後,在過去十年,安省的器官捐贈增加57%。這種情況的器官捐獻,是在醫生和家屬討論過病人的生存機會之後才會作出的決定。在身體循環系統死亡發生後,只有當病人沒有血流、沒有大腦活動,被宣布死亡時,器官捐贈才會進行。
很多不了解器官捐贈的人可能會認為,一旦遇到嚴重的醫療救治情況,如果由於之前曾註冊過成為器官捐獻者,可能會導致治療被耽擱。Radkewycz表示,醫護人員首先關心的是盡一切可能挽救病患生命。如果死者生前曾登記為器官捐獻者,最終捐獻器官需要滿足如下條件:所有挽救生命的努力都失敗、已經合法宣布死亡、得到死者家屬的許可。挽救生命的醫生與死亡後處理器官和組織的醫療隊是完全分開運作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