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加執行外國法庭追債令 須先獲本地官員認可

加拿大都市网

星島日報記者

資深律師孫健全表示,在加拿大隔洋循民事訴訟追討欠債,法庭首先會考慮法律管轄範圍及權限問題,由於債務糾紛發生在外國(包括中國),已經超越加國法例的管轄區域及權限,所以本地民事法庭多數不會接受債權人,以這類案件入稟法庭控告欠債人。

他說,如果欠債人是加國永久居民或公民,當涉及與外國人或機構財務糾紛時,債權人在債務糾紛所在國的法庭,已經進行民事訴訟審判,債權人獲得法庭判決獲勝,並由當地法院發出可向欠債人索償的正式裁判令。這樣的話債權人就有權入稟加拿大民事法庭,申請法庭確立及批准債權人在本國執行這個裁判令。

欠債人須是永久居民或公民

孫健全強調,加拿大民事法庭並非要把入稟的案件重新審判,因為正如前述,是涉及法律管轄範圍及權限問題。但如果外國法庭已經有了判決索償令,欠債人又是加拿大永久居民或公民,這樣加拿大民事法庭就有權衡量這個外國法庭判決,是否公平及合理和合法,確立及批准這個判決令可否在本國執行。

孫健全指出,加拿大民事法庭於2015年有一個類似案例,當時美國一間著名加油站連鎖公司,與厄瓜多爾一間石油公司發生財務糾紛,厄瓜多爾的石油公司在當地入稟民事法庭,向加油站連鎖公司索償。最後法庭判厄瓜多爾石油公司得直,美國加油站連鎖公司要作出賠償,但這間位於美國的加油站連鎖公司一直不予理會。後來厄瓜多爾石油公司經過調查,發現加油站連鎖店在加拿大有一家子公司,並擁有大量資產,於是入稟加拿大民事法庭,申請法庭確立及批准執行厄瓜多爾法庭簽發的賠償令,經過對簿公堂後,加拿大民事法庭判決確立及批准厄瓜多爾石油公司,可以在加拿大執行賠償令,向美國加油站連鎖公司在加拿大的子公司索償。

孫健全解釋在這類個案中,辯方有權委派代表律師出庭抗辯,可以用當地司法制度不民主、混亂、法律不公正、控方是以欺詐或收買證人等多種理由抗辯,務求令本地法官對這個外國法庭的索償判決令有所懷疑,不批准在加拿大執行。所以這類超越本國法律治權的訴訟,控辯雙方勝負是十分難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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