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一個來自香港的男子在獲得加拿大永久居民身分後,因藏毒罪成,被判緩刑,出獄後接到遞解出境令,男子向聯邦法庭提出司法複核,然而申請已遭聯邦法庭駁回。
出生於香港的上訴人唐錦添(Kam Tim Tong,譯音),本身是新西蘭公民,1993年11月獲得加拿大永久居民身分;不過上訴人的前妻及3子女選擇留在新西蘭,並沒跟隨上訴人移民加國。
2005年上訴人被裁定藏有毒品作販賣用途罪名成立,判處兩年緩刑及罰款5萬加元,其中1.5萬加元要即時支付,餘款兩年內繳清。加拿大聯邦移民部於2007年2月,以上訴人曾犯下嚴重罪行為由,向上訴人發出遞解出境令。
上訴人就遞解令向移民上訴局提出上訴。2009年9月,上訴局經聯邦移民部同意下,下令暫停遞解令4年,但附有條件,包括上訴人每6個月須按指定日期,親身向加拿大邊境服務局(CBSA)報到;要書寫報告,報告必須包含若干詳情;要努力尋找工作;以及要遵守緩刑以及所有法庭命令。
2013年該暫停遞解令屆滿時,聯邦移民部向上訴局呈交書面聲明,指上訴人期間未有遵守部分條件,包括未盡全力尋找及保持全職工作。上訴人提出上訴。經考慮,上訴局2014年延長暫停遞解令2年,並修改部分條件。2016年暫停遞解令屆滿前3個月,移民部指在該段時間裏,上訴人沒有遵照部分條件,包括沒有維持良好行為,因為上訴人期間觸犯了公路交通法,而被罰款375元。
上訴人再提出上訴,但被上訴局於2017年2月駁回。為此,上訴人入稟聯邦法庭提出司法複核,理由是在上訴局的聆訊期間,程序上對他不公平,包括他沒有傳譯員、對他作出有偏見言論,以及移民上訴庭未充分考慮人道因素,例如上訴人一旦被遞解出境,上訴人的同居配偶及兒子可能出現經濟困難。
聯邦法院2017年12月在安省多倫多,審理上訴人司法複核申請。在庭上,上訴局指曾問上訴人是否需要傳譯員,如聽得不明白可以即時提出。
經審理,聯邦法院法官2018年1月裁定,上訴局已考慮到所有因素,因此決定駁回上訴人的司法複核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