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之鋒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判囚10年 料出獄已40歲

加拿大都市网

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因「35+」顛覆案判囚4年8個月現正服刑,他去年中再被起訴一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涉於2020年7月至11月間串謀前黨友羅冠聰等人,透過會見外國官員遊說通過《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呼籲外國對中港實施制裁、停止出口武器和裝備等。

黃之鋒月前認罪,法官譚耀豪今日判刑認為本案屬罪行重大,以監禁13年為量刑起點,扣減認罪折扣等,終判處黃之鋒監禁10年,其中「35+」顛覆案餘下2個月2日與刑期與本案同期執行,料約服刑至2036年方可獲釋。

譚官判刑指案發時香港正面對社會動蕩及暴動所帶來的嚴重影響,國家安全及法治承受着極高風險,而黃之鋒與有聯繫人士繼續一同串謀,與外國主要或高級官員或機構直接會晤,公然呼籲他們對中國、香港及官員實施制裁、封鎖或其他敵對措施,不但透過個人社交媒體帳戶,更經由西方主流新聞媒體等繼續呼籲,涵蓋本地及國際受眾。

黃之鋒、羅冠聰

譚官又指黃之鋒和羅冠聰二人乃本案主腦,黃之鋒作為支援角色,連同羅冠聰可被視為勾結外國勢力以呼籲制裁等的最前沿倡議者;二人曾促成外國實施制裁和不利措施,或有可能使其得以落實,嚴重影響及危害國家安全,故裁定本案屬罪行重大。譚官以13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至最低刑期10年,其中2個月2日與「35+」顛覆案刑期同期執行。

被告黃之鋒承認一項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黃之鋒自2020年11月23日起還押,至今已被羈押逾2100天。黃之鋒於包圍警總案及「35+」顛覆案等認罪判囚,若撇除本案判刑,原定於明年1月7日出獄。

英國廣播公司(BBC)報道,美國喬治城大學亞洲法律中心(Georgetown Center for Asian Law)高級研究員黎恩灝分析,從技術層面而言,若無新控罪,黃之鋒原本望於明年初獲釋,故新增控罪客觀上提供方式,「令黃之鋒在更長時間無法重返公眾視野」。

他表示,案件程序令人憂慮,一方面反映香港政府急於把刑事檢控武器化,若政府認為有需要,國安法控罪便可以被「反覆動用」,令特定政治犯持續留在獄中。

另一方面,控方就此案提出多項指控均涉及國安法生效前的行為,政府不惜犧牲正當程序原則,以追溯方式將政治犯的行為刑事化。

國際特赦組織(Amnesty International)亞太區副總監白舒然(Sarah Brooks)表示,最新的國安定罪,在黃之鋒原定刑期獲釋前數月降臨,形容「手法殘酷,甚至可能是蓄意為之」,又指判刑提醒香港的《國安法》已淪為懲罰異見的工具,而非真正保障國家安全的手段。她呼籲香港當局撤銷黃之鋒的定罪,並廢除或修訂所有違反香港國際人權義務的法例。

特區行政長官李家超則形容,黃之鋒、羅冠聰等人「是破壞香港繁榮穩定其中的禍首」,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後「仍毫無悔改之意,肆無忌憚地繼續充當外國和境外勢力的代理人」,「禍港賣港、怙惡不悛」。

特區政府發言人表示,法庭對黃之鋒予以重判,「徹底打破危害國家安全分子披着所謂『國際線』或『國際倡議』外衣便能逃避法律追責的幻想」。

中國外交部發言人郭嘉昆表示,中國中央政府堅定支持香港,依法維護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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