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租房糾紛何以那麼多?究竟該如何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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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米言法】卑詩公益服務的法律服務中約有十分之一的諮詢是關於房東與房客之間的租房糾紛,這個比例也使得租房糾紛長年來穩坐法律諮詢門類的前三名位置。本文就淺談一下中文使用者在租房糾紛中的幾個常見的問題。明確租賃中間房東和租客的義務權利並非是對房東和租客中任何一方的偏袒,恰恰是避免雙方司法糾紛很重要的手段。

房東房客大約都對卑詩政府提供的住宅租賃合約(RTB-1表格)不陌生。 由於中文環境下,房東房客都容易盲從政府的威信,所以多數都會認為這份合約只需填寫完畢就完事了。殊不知,這份合約僅僅只是一份範本,爾關於合約細則的附錄(Addendum)部分其實是空白的。

附錄這部分的填空就是房東自身的責任了。比方出租獨立屋和公寓的院子打理就完全是兩回事。後者由公寓的管理方負責,爾前者是房東跟房客之間的約定來明確。那這部分是不是應該寫在附錄的細則中呢?房東以為房客會負責,爾房客以為房東會負責的這種雙方未說明的誤解就容易產生後續司法糾紛。

如果院子嚴重疏於打理,從而產生市府的罰款,請問是房東負責還是房客負責?答案是肯定的,就是房東需要繳付政府的罰款(或者去申訴政府的處罰),但是如果附錄中有條款,明確表明租客需要負責賠償因為違反市鎮條例所產生的罰款,那這是不是對房東更好的保護呢?

房東為了更好的保護自己的資產(房產),往往不喜歡把屋子租給養寵物的租客。那如果合約不寫清楚,租客養寵物就完全不構成違約。那避免糾紛,就需要在附錄寫清楚房東是否接受帶寵物的租客。有些房東甚至不清楚公寓是不是對寵物有特殊的限制條款,如果盲目租給了有寵物的房客,會給自己,也給無辜的帶寵物的租客帶來很多無妄的罰款和法律糾紛。

不少大樓都有關於吸煙的限制,然而如果獨立屋的房東不希望有吸煙的租客,就需要記得在附錄中明確禁止,並定義「吸煙是指吸入、呼出、燃燒或攜帶點燃的香煙、雪茄、煙斗或其他點燃的吸煙設備、燃燒煙草或任何其他大麻或毒品。這些只是部分租房中附錄可以起到的作用。其他像不允許房客分租(Sublease),租客搬離前清掃屋子,租客購買租房保險等的要求也都可以通過附錄來體現。

卑詩省自 2017年12月11日起,除非租賃協議是轉租協議,或者房東自己或其近親將在租期結束時佔用該出租單位(見《住宅租賃條例》RTA 第 13.1 條規定),定期租約不得再包含要求租戶在租約結束時搬出的條款。在租約到期後,租約可以變成每個月續約的狀態。

房東和房客在驅逐通知方面,也普遍存在一些誤解。一般而言,驅逐可以分一個月,兩個月,四個月不等,因故不履行《住宅租賃法》或其租賃協議規定的法律責任的租戶通常會收到一個月的因故驅逐通知,這可以看作是租客違約在先。

爾兩個月的驅逐僅限於《住宅租賃法》第 49.1條,即補貼租賃單元的情況,當租客不再滿足住房提供者對收入,健康或居住人數的資格時,房東可以給出兩個月的驅逐通知。

如果房東本人或近親需要使用出租單元,或者租賃單元已經被出售,並且購房者或購房者的近親需要在該租賃單元內居住,房東則需要給出四個月的驅逐通知,但是房東不得在擁有五個或以上單元的出租建築(不包括公寓樓)中給出此類的自用驅逐通知書。

房屋出租對於房東是一樁每年上萬或數萬塊錢的買賣,因此房東需要主動積極地維護自己的權益,這一點天經地義。但是租客只要對未來的居住繳納了租金,租客的權利也需要得到充分的保障。我們不能總是以無知給自己的無能甚至作惡找借口,房東租客的相互傷害應該停止,尋求共榮而非互損的道路。

撰文:吉米言 (卑詩公益法律服務社團 Access Pro Bono Society of BC 法律義診服務總管及資訊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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