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加拿大最高法院拍板 親密伴侶暴力可以成為索賠依據

加拿大都市网

【吉米言法】2026年5月15日,加拿大最高法院給出了五名大法官多數,一名贊成,三名反對的判決(Ahluwalia v. Ahluwalia),裁定允許個人以親密伴侶暴力侵權行為主張,要求金錢賠償。這個案子的重要性就在於,加拿大最高法院確認親密伴侶暴力成為新的索賠法律依據。

參考此份255頁的裁決,阿盧瓦利亞(Ahluwalia)夫婦於1999年結婚,並於2001年第一個孩子出生後,移民來到了加拿大。在16年的婚姻期間,阿盧瓦利亞先生對妻子實施了身體和精神虐待。

這種摧殘限制了妻子在婚姻關係中的自主選擇權。阿盧瓦利亞先生隨後提起離婚訴訟。阿盧瓦利亞女士同意離婚,並向法庭提出了獲得子女的單獨監護權、子女撫養費、配偶贍養費、家庭財產均分以及出售婚姻住所等正常離婚請求。不僅如此,她還要求就其遭受的虐待獲得賠償。

在安省高等法院庭審期間,法官認定家庭暴力構成一項新的侵權行為,並判給阿盧瓦利亞女士一系列的補償性、加重以及懲罰性賠償。庭審法官表示,如果她沒有認定「親密伴侶暴力」這項新的侵權行為,她會根據現有的毆打和故意造成精神痛苦的侵權行為判給相同數額的賠償。

阿盧瓦利亞先生提起上訴。在安省上訴法院,阿盧瓦利亞先生承認他的虐待行為構成現有侵權行為下的責任。上訴法院同意這一觀點,但是安省上訴法院裁定家庭暴力或脅迫控制(CoerciveControl)並不能構成一項新的侵權行為。在這個判決的基礎上,上訴法庭減去了部分庭審法官判給阿盧瓦利亞女士的賠償金額。

阿盧瓦利亞女士沒有低頭,隨即向加拿大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本案的亮點就是「親密伴侶暴力」。首先侵權行為(Tort)是一種民事訴訟,指個人因他人對其造成損害而要求賠償。但是現有的侵權行為,例如毆打(Assault)和故意造成精神痛苦(Intentional Infliction of Emotional Distress,簡稱IIED),不能充分涵蓋親密關係中脅迫和控制行為
(Coercive and Controlling Conduct)所造成的損害,因此有必要確立一種新的侵權行為。

在多數意見中,卡西勒(Kasirer)大法官解釋說,親密伴侶暴力從法律和社會層面,均受到廣泛一致的批評,其核心就是一種脅迫控制行為。而這類這類行為會限制個人在關係中的尊嚴、自主權和平等地位。

親密伴侶暴力不僅限於我們一般理解的身體暴力行為,還可能包括孤立、羞辱、監視、經濟控制、性脅迫和恐嚇等行為。

但是現有的侵權行為不足以涵蓋親密伴侶暴力造成的全部傷害。例如,攻擊罪可以涵蓋某些身體傷害或威脅傷害行為;故意造成精神痛苦罪可以涵蓋嚴重的精神或心理傷害。然而,這些侵權行為並不能完全涵蓋脅迫控制這種對尊嚴、自主權以及平等地位的殘害,現有的侵權行為,包括毆打或攻擊,通常具有偶發性,無法涵蓋對受害者自主權的干涉以及長期侵蝕;而故意造成精神痛苦(IIED)的賠償又僅限於精神傷害,不包括對剝奪自主權的賠償。另外目前家庭法的司法實踐更多需要受害者在提告時削足適履,而這種裹小腳的方式增加了受害者獲取公正的障礙 

卡西勒大法官列出了親密伴侶暴力這項新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1)一個人必須證明,不當行為發生在親密關係期間或關係結束後,2)對方故意實施了虐待行為,但並不需要證明有通過虐待行為而達到脅迫控制目的的意圖,3)並且從客觀的角度,該行為構成脅迫控制。

雖然此案從庭審到終審歷盡十年,但是阿盧瓦利亞女士堅持走到了終點,她不僅得到了自己的勝利,更加為所有經歷「親密伴侶暴力」的受害者們從此在加拿大打開了一扇依法索賠的門。

也就是說,虐待行為發生於親密關係期間或之後、行為人故意實施虐待,以及該行為在客觀上構成脅迫控制,那麼該行為就構成親密伴侶暴力侵權,受害人就可以堂堂正正地要求賠償了!

撰文:吉米言 (卑詩公益法律服務社團 Access Pro Bono Society of BC 法律義診服務總管及資訊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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