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米言法】所謂「一國兩制」是指在1982年1月11日,時任中共中央軍委主席鄧小平針對全國人大委員長葉劍英元帥於前一年(1981年)發表的對台和平統一「葉九條」方針基礎上,明確且首次提出了「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概念。
中國官方在稱讚「一國兩制」時,通常會使用創舉,創新等固定表述,但是40多年來,對「一國兩制」的自我讚許,容易使這個國家降低反省與學習的意願,進而產生自滿、固步自封,敵視批評意見。
以筆者的解讀,「一國兩制」的實質,在法治框架下,國家和地方尊重並調和彼此的治理管轄權,繁榮各地福祉的制度。
「一國兩制」不能只是標語口號,更應當是科學地探索,實踐以及調整,要知道在聯邦制度下,一國兩制和一國多制實為常態,可以取法於他國,借鑒別國的豐富經驗,以及良好實踐。
以加拿大為例,加拿大1867年建國,其憲法前言就明確「鑒於加拿大各省 2 、以及新斯高沙省和紐賓士域省已表達了希望在大不列顛及愛爾蘭聯合王國的統治下,以聯邦制形式聯合成一個自治領(Dominion),並制定一部原則上與聯合王國憲法相似的憲法;又鑒於此等聯合將有利於各省的福祉」。
加拿大的省權在19世紀中下葉制憲時就得到了憲法的肯定。《1867年憲法法案》第92條賦予各省立法機關對省內屬於地方性或私人性質事項的專屬立法權,包括為省級目的徵收直接稅、以省級信用借款、省級政府機構及官員的設立與管理、私有財產,民事權利,公有土地管理、監獄、醫院、市政機構、地方牌照、地方工程與事業、在省內設立公司、舉辦婚姻、司法行政及省級法院,以及透過罰款、處罰或監禁執行省級法律等事項。
這些權力均可以稱為是加拿大各省的主權(Sovereignty),即對省內領土及其內人民的統治能力,並在管轄範圍內製定、修改和執行法律的權力。
中文世界的「主權」一詞,過於強調在國際法中與國家概念的綁定,強調只有國家擁有完全主權,地方談主權,就必然是犯上作亂。
1 「一國兩制」在香港實施的效果並不理想,參考中央社記者張謙2025年3月的文章,「民主思路於【2025年】1月底至2月底之間以電話訪問1005人,並結合9個國際智庫數據及127項指標,評估148個國家和地區,得出國際評價。(2024年)下半年,一國兩制指數為6.14分(10分為滿分),較上半年微降0.5%;…這一變化主要源於公眾意見及國際評估分數的普遍下降。…【如】高度自治、人權自由以及中國大陸和香港關係,這些指標全部下跌,分別為5.21分(跌1.5%)、5.34分(跌2.2%)、5.60分(跌 0.2%)」」。
試問,「一國兩制」到底是一個國際法問題,還是一個內政問題?如果國家以及省,州,地區,這類次國家單位的權力均來自憲法,誕生於憲法,那麼為什麼一定要在國際法下緣木求魚?對於國家和地方權力衝突的調和,就不能通過制憲修憲的法治手段來解決嗎?
加拿大的聯邦和地方權力制衡也從來不是一帆風順,一蹴而就,到了二十世紀初期,當時英國議會樞密院司法委員會的大法官,也是軍部大臣的霍爾丹子爵對加拿大各省的權力給予了高度支持。
在1912-1929 年期間的四十一個加拿大上訴案件中,他參與了三十二個案例的審理,親自執筆了十九項判決。儘管根據加拿大憲法第九十一條,聯邦政府對整體的貿易以及在省與省之間,國際之間的貿易來往有進行規範的權力,但霍爾丹子爵的系列判決對聯邦政府在憲法第九十二條「商業及貿易權力」進行了有力限制。
限制聯邦權力,並不代表地方權力就可以凌駕在聯邦政府之上,到了1970年,在一起關於聯邦是否有權管轄進口汽油在跨省間的貿易官司中,加拿大最高法院就引用了1931年樞密院司法委員會的判例,明確「省和自治領的立法可能重疊,如若重疊而不衝突,則互相都在其立法管轄內;如若衝突,則自治領(即聯邦)立法必須佔上風商業及貿易權力」。
現如今在加拿大擁有近千萬平方公里的領土,四千多萬的人口,超過兩成的國民說法語;六七百個原住民部落,有至少四分之一的領土還有同原住民的協議糾紛;卑詩省是左翼新民主黨執政,安省則是右翼保守黨執政,聯邦政府算是中右的自由黨政府,還有一個亞省省政府在努力搞分裂和獨立,但是這樣的一國多制並不違和,社會也沒有亂,秩序依舊。
高度法治下的地方自治可以使各個地區根據自身的狀況制定適合自身發展的政策,減少集體整齊劃一對個體多樣性的壓制,減少不公。地方自治還可以鼓勵地方參與自身決策,並為自己的決策負責,增進歸屬感,促進文化與經濟的多元發展,從而反過來鞏固整體的穩定與團結。只是為了避免自治成為獨立,就需要法治的推陳出新,需要通過修憲明確各自權力的分配,通過建立公開公正公平的協調機制,最終實現國家和地方的和平共治。
撰文:吉米言 (卑詩公益法律服務社團 Access Pro Bono Society of BC 法律義診服務總管及資訊官
圖:美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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