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島特稿】伊朗足總主席塔吉(Mehdi Taj)曾是被加拿大列為恐怖組織的伊斯蘭革命衛隊成員,但移民部仍向他發出入境簽證,直到他抵達多倫多機場後才被拒絕入境,事件成為國際新聞。移民部長迪亞布(Lena Metlege Diab)其後在國會公開認錯,保守黨更要求她問責下台。
加拿大的問題不僅在於「不能入境的人獲准入境」,還包括很多「應被遣返的人,卻長期留在這裡」。
《國家郵報》(National Post)及Global News的報道指,加拿大的制度容許部分犯下嚴重罪行、甚至已被下驅逐令的人,透過司法和移民程序不斷拖延,在加國長期居留。
多次犯案港人居溫9年
其中一個案例涉及香港移民馬俊業(Chun Yip Ma,譯音)。1994年他13歲,隨家人移民溫哥華,並取得永久居民身份。2003年,他因販毒罪成,被判緩刑九個月,其後收到當局警告信,指若再犯事,可能被遣返。
然而,他之後仍多次犯案,包括無牌駕駛及盜用他人身份。至2015年,更正式被發出驅逐令。不過,他仍能一直留在加拿大。2020年列治文一宗槍擊凶殺案 (下圖) 的審訊中,更提到他曾與槍手一同出現。到2024年,他再被控盜竊罪,顯示在被發驅逐令九年後,仍未被遣返。

另一宗案例涉及同樣來自香港的譚國聰(Kwok Chung Tam)。他1988年抵達加拿大後申請難民身份,曾被警方指涉嫌與販毒、放高利貸及洗黑錢有關。Global News更形容他是「大圈仔」頭目,但相關指控從未獲法庭證實,而他亦一直否認。
發驅逐令25年仍未執行
1993年,譚因過往刑事定罪被發驅逐令,但難民申請仍在處理中,他獲准繼續留在加拿大。其後難民申請被拒,他再提出「遣返前風險評估」,繼續拖延遣返程序。

1998年,警方搜查他位於本拿比的住所,檢獲半自動手槍、海洛英及懷疑與勒索有關的支票。他被控多項毒品及武器罪名,但法院最終以案件拖延過久為理由擱置控罪,令他再次避過被遣返。
2015年,移民部因為譚國聰過往曾有刑事定罪,拒絕了他的永居申請,並再次向他發出驅逐令。不過,他隨即提出上訴,而在正式聆訊之前,移民部選擇與他和解結案。一年後,譚的PR申請再次被拒,他又再上訴,而移民部亦再一次以和解方式結案。
政府一直沒有公開和解條件,亦沒交代譚當時究竟是以什麼身份留在加拿大,而且更拒絕解釋,為何兩次都放棄繼續打官司。
根據2019年的報道,當時61歲的譚國聰仍居於列治文,距離1993年首次被發出驅逐令,已超過25年。

度身訂造「六個月減一日」刑期
另外還有一些個案,涉嫌干犯刑事罪行的永久或臨時居民,非但未有被驅逐出境,反而因為他們的「非公民」身份,而得以獲得減免刑罰。
2024年,魁省一名23歲、已取得永久居民身份的青年,因偷車及逃避警方追捕,以時速200公里危險駕駛,最終撞入一座建築物。
檢察官原本認為合理刑期應為監禁九個月,並附加兩年緩刑。不過,考慮到該刑期或會影響到被告的移民身份,控方遂提出將刑期為「六個月減一日」。
至於為何定為「六個月減一日」,原因在於法例規定,如非加拿大公民而被判監六個月或以上,即使屬永久居民,亦可能面臨被遣返的風險。
在這個案例中,控方表明因為被告是永久居民而非公民,而建議較輕的刑罰,以免觸及移民程序中六個月刑期的遣返門檻。
公民與非公民量刑有「雙標」?
法官皮舍(Antoine Piché)最終判處被告12個月居家囚禁,緩刑兩年。由於居家囚禁並不構成實際監禁刑罰,因此不會觸發遣返程序。
然而,皮舍同時批評,檢察官採取此類做法已相當普遍,令公民與非公民兩者在量刑上出現差異,形成雙重標準。

今年4月,安省一名加納裔男子涉嫌襲擊和盜竊,被陪審團裁定盜竊罪名成立,但曾任安省人權委員會主席的法官曼德哈內(Renu Mandhane)在裁決時表示,考慮到被告年僅34歲、沒有犯罪紀錄、其中一名子女患有自閉症,以及被告「正在申請永久居民身份」,因此判他有條件獲得釋放,不留案底。
這名法官表示,被告持有有效的工作簽證並已申請永居身份;由於他並非加拿大公民,所以只在獲得法庭批准釋放的前提下,才可以繼續留在加拿大。
法官憂被告遭遣返 判無條件釋放
另一宗個案為一名印裔貨車司機,2021年12月在安省雷灣(Thunder Bay),因危險駕駛導致一死一重傷 (下圖)。被告於去年11月表示認罪,但法官拒絕將他刑事定罪,原因是擔心他會因此被遣返印度。

法官在判詞中寫道,如果被告被正式定罪,幾乎肯定會被驅逐出境,而對於被告來說,這後果是加拿大公民不用面對的,法官因此認為遣返的懲罰是過重。
最終,被告需要賠償1萬元及被吊銷駕駛執照八年,但獲判「無條件釋放」,意即法庭裁斷被告曾經犯罪,但不予判刑,法律上不留定罪紀錄。
事實上,審理刑事案件的法官不具有權力介入移民事務。
今年3月,國會議員加納(Michelle Rempel Garner)推動私人草案,要求禁止法官在判刑時,將被告的移民申請或身份納入考慮之列,但議案最終被否決。
量刑應否考慮移民身份?
有法律界人士則認為,在量刑時考慮移民因素,並非雙重標準。多倫多大學法律教授麥克林(Audrey Macklin)指出,法庭在量刑時是會考慮被告許多個人因素;移民身份只是其中之一,所以量刑並不存在雙重標準。
上述檢察官建議判刑「六個月減一日」的個案,看來就是為免除被告被遣返而度身訂造;但魁省檢察長米歇爾(Patrick Michel) 強調:「移民身份只是量刑的眾多考慮因素之一,而且並非決定性因素。」

時事評論員薩科納克(Jamie Sarkonak)在《國家郵報》撰文批評:「部分法官的做法,揭示了篩選移民申請的機制存在漏洞。臨時居民本來應該受到更嚴格的限制,一旦定罪就應啟動遣返程序,但有些法官反而透過不判罪成,來避開這套程序。更令人失望的是,連檢察官有時也放棄追究應有刑責,整個法庭都沒有人挺身維護公眾利益。」
人道主義與法治精神怎平衡?
所謂「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但有些法官似乎認為,如果被告不是加拿大公民,而是永久居民或正在申請成為永久居民,在定罪或量刑時,就應該考慮較寬鬆的處理。如此做法,究竟是體現人道主義和法治精神,還是變相令非公民在司法制度中享有特別優待?
移民及難民委員會 (Immigration and Refugee Board) 剛發佈新指引,今後被判犯下嚴重罪行的外國公民,即使已被定罪,如果提出上訴,可獲考慮將遣返聽證會押後至上訴有結果後才舉行。新指引將於下周一 (6月1日) 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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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加通社、資料圖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