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片】可以用「人肉佔停車位」嗎?讀者投訴停車遇上「囂張狂」

加拿大都市网

【星島記者陳儀芬報道】一名讀者爆料投訴,上周末晚間企圖造訪卑詩省本拿比市一間餐廳用餐,在其商場停車場上,遇見「人肉霸佔停車位」情況,兩人起了小衝突,投訴者當下報警,警方稱「不能用人肉占車位」。法律專家則稱,雖然沒有法條明文規定「不可以用人占車位」,但這種行為不文明,甚至仍可能構成違規。

事件發生在3月14日晚間8點左右,當時岑先生想在Kingsway大道上一間餐廳用餐,正欲轉進一個停車格,卻發現一男子站在停車格內(下圖),揮手告訴他朋友即將來停車,不允許他停入。

從岑先生提供的行車紀錄器的影片可以看到,岑先生當下不斷告訴該男子「(霸位)是不被允許的」,但男子卻不理會,最終恐是氣憤岑先生執意停車,因此用手拍打了岑先生的車輛。

岑先生對星島記者表示:「因為對方動手了,於是我就報警了。警方告訴我『人肉占車位是不被允許的』,但因為周末事多,所以他們無法到場處理,也提醒我如果車輛被對方拍打碰撞而受損,可以報保險局ICBC處理。」

岑先生說,因為情況升級,在擔心安全的情況下,最終並沒有停在那個車位,後來該男子的朋友的確開了一輛白色BMW汽車停在該處(如下圖)。

岑先生說:「這個真的很莫名其妙,我起初還以為,會不會對方有老人家或小孩子?所以一定要停這個最靠餐廳門口的位子?但後來BMW車輛內走下來的只是一位中年先生。」

岑先生並說:「現在路怒情況常常發生,我後來有自我反省,其實稍遠一點還有別的空位,我也可以不予理會,就不會發生後來的事端。只是當下就覺得怎麼會有人這麼不講理?心裏發悶氣,所以出聲告訴他這樣不行,卻沒想到他還動粗。」

記者詢問該商場內的餐廳關於停車規定,餐廳游老闆說:「停車規定是由商場管理局規管,就向其他商場一樣,規定要在商場內消費才能停車,或是對停車時間做出限制,並未針對霸佔停車位的情況做規管。」

游老闆說,出外用餐本來就是一件值得放鬆愉快的事情,不希望顧客們為了停車位傷了和氣。

人肉霸佔車位究竟有無法律可管?

熱門的停車場里,有人直接站在車位上「佔位」,甚至阻止其他車輛停入,這種行為屢屢發生,但究竟違不違法?省市政府有沒有明確規定?

翻查省政府的《機動車法》(Motor Vehicle Act)和大溫哥華地區各市政府的附例,都沒有一條法律直接寫「不可以用人占車位」,但這種行為仍可能構成違規。

省市政府的停車法規重點都在於車輛如何停放、哪些地方可以或不可以停、停車時間與限制。換句話說:它規範的是「車」,而不是「人」。

雖然在條文中沒有「禁止用身體占車位」這樣的直接描述,但是像本拿比《Street and Traffic Bylaw No. 4299》條文中有明確提到:

●先到先得

街道停車位對所有人開放,誰先合法停入,誰就可以使用。

●不可用物品保留車位

不可以用交通錐、水桶等物品佔位。

這兩點合起來,其實已經傳達一個清楚的法律精神:任何人都沒有權利把公共停車位「預留」給特定對象。

多位法律專家都表示,如果真發生類似衝突,警方或是市府官員仍然可以執法開罰,他們不會以「佔位」來開罰,而是以「阻礙」來開罰。

實際執法時,警方或交通官員可以說人肉霸位者造成「Obstruction」(阻礙)。因為市府要求道路與停車空間必須保持暢通,不得有阻礙物。這不僅是實質的物品阻礙,也可以是「人的行為」造成阻礙,因你站在車位上阻止他人停車,本質上就是在阻礙公共空間的正常使用。

執法者也可以說人肉霸位者是「未經許可佔用公共空間」(Encroachment)。因為你不能把路邊或停車位當成自己的地盤,在沒有申請許可的情況下,任何人都不能把街道或公共空間據為己用。

執法者也可以說人肉霸位者是「干擾或滋擾」(Interference / Nuisance)。若行為影響他人正常使用空間,甚至引發衝突,可能被視為滋擾。

相關新聞:【有片】「人肉占車位」屢見不鮮還大打出手怎麼辦?政客如此說…

圖:岑先生提供

share to wechat

延伸阅读

延伸阅读

【拆局】美伊停火濒破裂 美国或改名“铁锤行动”重启对伊军事行动

14岁少女深夜失踪 多市警方急寻人

【油价飙升】继航空公司后 卑诗渡轮预告或征收燃油附加费

怡陶碧谷发生致命伤人案 疑犯被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