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第三國協議》被判違憲 渥京不服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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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1月一位難民申請者(中),在加拿大聯邦法院大樓外抗議。加通社
 
星島日報訊
 

渥京就聯邦法院上月對加美之間《安全第三國協議》(Safe Third Country Agreement)的違憲裁決提出上訴,指裁決中存在事實和法律錯誤。

據加通社報道,聯邦最高法院法官麥克唐納(Ann Marie McDonald)在裁決中,抨擊美國政府對待尋求庇護者的手法,指出難民申請人由於面臨被監禁的風險,美國不再是從加拿大遣返難民的安全國家。法院裁定加美之間的《安全第三國協議》違反《加拿大憲章》,在宣布該協議無效之前,給加拿大政府6個月時間作出回應並修改該協議。

根據2004年生效的《安全第三國協議》,加美兩國相互承認彼此是難民尋求保護的安全國。該協議要求尋求庇護者在抵達的第一個安全國家時提出避難申請。換言之,加國可拒絕來自美國的尋求庇護者,因為他們必須在最初抵達的安全國、亦即美國申請庇護。

但該協議僅適用於通過陸路、水路或機場抵達正規口岸的難民申請人,而不適用於沒有走正式海關手續的偷渡者。這也是許多在美國沒有正式身分的人,選擇越境偷渡進入加拿大,尤其從紐約州偷渡進魁省的原因。

聯邦公共安全部長布萊爾(Bill Blair)在周五的一份聲明中稱,聯邦法院的一些主要結論存在事實和法律錯誤。本案中有需要確定的重要法律原則,加拿大政府有責任提出上訴,以確保指導庇護法的法律框架清晰無誤。

布萊爾說,根據難民應在他們到達的第一個安全國家尋求庇護的原則,與美國達成的該協議「仍然是維護公平、有序且富有同情心的難民保護制度的一個綜合性工具」。

星島綜合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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